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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画家曾梵志创作的油画《豹》涉嫌侵犯了美国《国家地理》摄影师斯蒂夫•温特的摄影作品著作权,而再次点燃了大家对艺术品侵权纠纷的关注。很多艺术家表示,艺术作品享有哪些权利、如何维权、成为行业内的困惑,而此类问题又与其切身利益不可分割。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就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谁是著作权人
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中有诸多需要明确问题,著作权权属便是其中之一,即谁是著作权人。张杰律师曾经代理的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属于围绕著作权权属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各类艺术品的创作实践中,有的艺术品的形成会有多个个人或单位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进行参与,这些人或单位为此作品的形成做了工作或贡献,这样的一幅作品就会蕴含着众人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这件艺术品的著作权如何处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一件作品创作出来是谁的,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一点。
如果从头至尾创作都是一个人完成,相对简单,一旦涉及合作关系,一定要弄清权属。在市场化的今天,搞不清权属,对艺术家将是真金白银的巨大损失。
临摹带来的法律问题
临摹带来的法律问题比较严重。临摹是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对原作品构成一定程度的复制。就是否构成侵权,在判断临摹的程度上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曾梵志的油画作品《豹》涉嫌侵权的问题,是由不同作品形式之间的使用引起的。实践中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或直接的临摹,既和原作品一模一样,基本是复制品。另一种是参考或部分临摹,有再创作的部分。这在侵权判断上就较为复杂,是否构成对前一作品的侵权,要看使用前一作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上讲,也很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但同时需要考虑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他权利。这种不构成侵权是限定场景的,比如广场上的雕塑。
还有就是要考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即前一作品是否超过保护期。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而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言,其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法律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双胞胎似的作品,有些可能只是大小尺寸的区别,按照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一看便能脱口而出是相似的,那必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的相似。如果作品中只是参考了思想,其他的是自己创造的,那也可以构成一部新的艺术作品。
部分艺术家会认为,他使用的先前作品艺术价值很低,自己的要高很多。但法律上不以艺术水平的高低做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一旦确定使用了别人的东西,就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临摹使用当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相当普遍,需要引起创作者的高度重视。
假冒署名艺术品侵权的焦点
假冒署名是艺术品中(尤其是美术作品中)最为集中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八)规定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情形。
此类现行常见于艺术品拍卖或其它交易过程中。如艺术作品假冒署名,然后拿去拍卖,如果作品所有者或者拍卖公司知道内幕而买者不知道,对买者而言,损害了其购买者的利益,这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骗的人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双倍赔偿。另外,即假冒署名要向被假冒署名的人承担民事赔偿等侵权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作为买者,明知道是假署名还要买,就不涉及欺诈的问题了。同时,制作和出售的双方,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现实是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混乱,大量赝品充斥着拍卖市场,买家拍得赝品经常只能自咽苦果。《拍卖法》规定,拍品的真伪瑕疵均由买家自行鉴别,拍卖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如何能够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呢?
张杰认为,对于拍卖赝品的行为,如果该艺术品属于作品,而该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拍卖人及委托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如果拍卖人并未告知拍卖的艺术品属于赝品,那么购买该艺术品的买受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主张权利,要求欺诈者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的现状是艺术品的界定相对复杂,比如高仿的书画等艺术品,鉴定专家因为层次不同有时也面临鉴定的困难。市场的有序,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市场整治,更离不开权利人强烈的权利意识,才可使侵权违法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艺术家需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维权
目前艺术家的维权之路走得还很艰难,维权固然需要支出成本,需要投入精力和时间,如碰到维权收效不大的情形,还会影响维权的积极性。但更重要的是,要让书画艺术家内心有一种信念,那就是创作需要尊重,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没有权利的有效保护,哪里可能有好的创作环境?一个社会,没有了创作的保护,何谈艺术的发展和传承?
首先,艺术品著作权维权需要专业的工作方案和思路,并展开专业性的取证和诉讼准备,这相对于一般的经济案件而言是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工作,这有赖于该领域的律师和法官们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心血。艺术家作为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损失通常也很难判断。很多的细致工作就需要专业的著作权律师来做。
司法实践中,有时判决的赔偿不能充分地保护权利人,也使得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这不利于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利于艺术家的积极维权。社会各界还要呼吁司法机关逐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判赔力度,要让侵权者不敢轻易实施侵权行为,在被诉后,要让侵权者付出必要的代价。这样的判决才是真正书画艺术家所需要的,也才能使判决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张杰建议,艺术家在创作完成后,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或者通过展览、展示、出版等形式发表作品,这种公开的行为对自己证明权利是很重要的,法律上叫公示。著作权登记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证据,但至少会做一个初步的证明。因为日后作品很可能涉及到交易,类似于公开的证明自己权利的东西,还是要做一些准备。
第二要重视合同的签署。比如创作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说清楚,例如,谁是投资人,版权归谁,有了收益如何计算等等。不要求艺术家对法条有多么的熟识,但最基础的法律意识是要有的。合同最好交给专业人士把关,哪怕仅是询问些咨询意见。及早的法律意识就可以预防日后的不愉快。
谁是著作权人
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中有诸多需要明确问题,著作权权属便是其中之一,即谁是著作权人。张杰律师曾经代理的著名油画《毛主席去安源》著作权纠纷案就是属于围绕著作权权属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各类艺术品的创作实践中,有的艺术品的形成会有多个个人或单位以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进行参与,这些人或单位为此作品的形成做了工作或贡献,这样的一幅作品就会蕴含着众人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这件艺术品的著作权如何处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一件作品创作出来是谁的,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一点。
如果从头至尾创作都是一个人完成,相对简单,一旦涉及合作关系,一定要弄清权属。在市场化的今天,搞不清权属,对艺术家将是真金白银的巨大损失。
临摹带来的法律问题
临摹带来的法律问题比较严重。临摹是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对原作品构成一定程度的复制。就是否构成侵权,在判断临摹的程度上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曾梵志的油画作品《豹》涉嫌侵权的问题,是由不同作品形式之间的使用引起的。实践中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或直接的临摹,既和原作品一模一样,基本是复制品。另一种是参考或部分临摹,有再创作的部分。这在侵权判断上就较为复杂,是否构成对前一作品的侵权,要看使用前一作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上讲,也很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但同时需要考虑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例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许可,不付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他权利。这种不构成侵权是限定场景的,比如广场上的雕塑。
还有就是要考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即前一作品是否超过保护期。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而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而言,其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法律上的实质性相似是指双胞胎似的作品,有些可能只是大小尺寸的区别,按照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一看便能脱口而出是相似的,那必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的相似。如果作品中只是参考了思想,其他的是自己创造的,那也可以构成一部新的艺术作品。
部分艺术家会认为,他使用的先前作品艺术价值很低,自己的要高很多。但法律上不以艺术水平的高低做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一旦确定使用了别人的东西,就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临摹使用当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相当普遍,需要引起创作者的高度重视。
假冒署名艺术品侵权的焦点
假冒署名是艺术品中(尤其是美术作品中)最为集中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八)规定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情形。
此类现行常见于艺术品拍卖或其它交易过程中。如艺术作品假冒署名,然后拿去拍卖,如果作品所有者或者拍卖公司知道内幕而买者不知道,对买者而言,损害了其购买者的利益,这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受骗的人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双倍赔偿。另外,即假冒署名要向被假冒署名的人承担民事赔偿等侵权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作为买者,明知道是假署名还要买,就不涉及欺诈的问题了。同时,制作和出售的双方,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现实是艺术品拍卖市场秩序混乱,大量赝品充斥着拍卖市场,买家拍得赝品经常只能自咽苦果。《拍卖法》规定,拍品的真伪瑕疵均由买家自行鉴别,拍卖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如何能够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呢?
张杰认为,对于拍卖赝品的行为,如果该艺术品属于作品,而该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拍卖人及委托人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如果拍卖人并未告知拍卖的艺术品属于赝品,那么购买该艺术品的买受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主张权利,要求欺诈者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的现状是艺术品的界定相对复杂,比如高仿的书画等艺术品,鉴定专家因为层次不同有时也面临鉴定的困难。市场的有序,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强有力的市场整治,更离不开权利人强烈的权利意识,才可使侵权违法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艺术家需提高法律意识积极维权
目前艺术家的维权之路走得还很艰难,维权固然需要支出成本,需要投入精力和时间,如碰到维权收效不大的情形,还会影响维权的积极性。但更重要的是,要让书画艺术家内心有一种信念,那就是创作需要尊重,权利必须得到保护。没有权利的有效保护,哪里可能有好的创作环境?一个社会,没有了创作的保护,何谈艺术的发展和传承?
首先,艺术品著作权维权需要专业的工作方案和思路,并展开专业性的取证和诉讼准备,这相对于一般的经济案件而言是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工作,这有赖于该领域的律师和法官们付出更多的智慧和心血。艺术家作为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损失通常也很难判断。很多的细致工作就需要专业的著作权律师来做。
司法实践中,有时判决的赔偿不能充分地保护权利人,也使得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这不利于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利于艺术家的积极维权。社会各界还要呼吁司法机关逐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判赔力度,要让侵权者不敢轻易实施侵权行为,在被诉后,要让侵权者付出必要的代价。这样的判决才是真正书画艺术家所需要的,也才能使判决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张杰建议,艺术家在创作完成后,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或者通过展览、展示、出版等形式发表作品,这种公开的行为对自己证明权利是很重要的,法律上叫公示。著作权登记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证据,但至少会做一个初步的证明。因为日后作品很可能涉及到交易,类似于公开的证明自己权利的东西,还是要做一些准备。
第二要重视合同的签署。比如创作开始的时候,可能会有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说清楚,例如,谁是投资人,版权归谁,有了收益如何计算等等。不要求艺术家对法条有多么的熟识,但最基础的法律意识是要有的。合同最好交给专业人士把关,哪怕仅是询问些咨询意见。及早的法律意识就可以预防日后的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