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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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它不仅是开启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的钥匙,其程序的正当性还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价值。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民众法治建设的加强,侦查公开成为学者和民众普遍认同的一项制度。从侦查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关键词】侦查制度;侦查公开;必要性
  侦查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对后面的起诉、审判等程序有着重要的作用。证据制度是侦查制度的核心,由于中国古代的一些特殊国情,“刑讯逼供”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合法化并且制度化。近年来,由于一些特殊的刑事诉讼案件,如“聂树斌案”、2013年3月的长春“小浩博”案件,让学界和民众更加认识到了侦查制度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同时也开始关注到“侦查公开”的必要性。侦查公开,即侦查程序的公开,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将其侦查活动的程序运行情况向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律师以及社会公众予以适度公开的一项制度[1]。从侦查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加了解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一、侦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管理整个地区的大小事务,其中也包括当地的诉讼事务。这就是侦查制度发展的温床。同时中央机关对地区官员的考核制度,促进了侦查制度的发展。
  (一)发源于军事活动
  我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是“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侦查制度同样发源于军事活动之中。在氏族战争之前,如果一方能够凭借侦察手段来了解到敌方的情况和部署,这些关键信息的掌握对战争的胜利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军队侦查手段的重要性也体现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在秦朝的徒刑制度中,司寇、侯这两种徒刑都是强制要求犯人守候在边界,刺探敌情。这种军事侦查行为让人们逐渐掌握了一系列获取证据的方法。如通过敌方的足迹、军营驻扎的痕迹等来推断敌方的踪迹。而证据的获取是侦查行为的核心。同样的这种军事活动中的侦察行为,给诉讼活动带来一种天然理念的影响,如果想要获得公正的裁判,就必须通过侦查了解到真正准确的事实。这就促使了侦查机关和侦查制度的产生。
  (二)发展于诉讼活动
  1.神权法时期
  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诉讼制度。《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诉,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至于朝,然后听之。”早在部落氏族时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诉讼制度,但是人们已经有了一种希望获得证据的朴素的侦查心理。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生产力低下,受自然的影响巨大,同时又由于生产力低下无法认识自然,人们对自然有着一种敬畏感。而人们把这种对自然的敬畏感归结为“神”。古时人们发生了纠纷与刑事案件时,由于侦查技术手段的不足,无法人为的查清事实,这时人们就试图通过万能的“神”来查清事实的真相。这就体现在古时的“神权法”思想中。夏商西周时,人们坚持“神判”“天罚”思想,神兽审、火审、水审中用“天神”的力量获得证明案件的证据,这就是就是生产力低下时期人们的一种侦查观念。
  2.封建法时期
  中国古代王朝帝王都坚持“盛世无诉”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都人为的限制诉讼活动的多少。在封建帝王集权制的中国古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和侦查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封建帝王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封建官员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都迫切的想要拥有一个良好的名声,而这种名声的获得最直接有效的就是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管理。
  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等侦查活动。①秦竹简《封诊式》中有记载秦时侦查的方法和程序。汉朝时,耳目查奸、物证搜查、跟踪盯梢等侦查方法便开始采用。行政机关方面,秦朝中央设立“廷尉”一职、地方设立“县丞”一职主管侦讯案件。汉承秦制,也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职位主管刑讯侦查案件。直至隋唐时期,行政机构划分越来越完善,与此同时,侦查手段也不断发展。
  “口供”是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证据之王,行政机关即是侦查机关,中国古代“刑讯逼供”制度合法化并且制度化。历朝历代都重视口供的获得,但同时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即坚持“口供”但是又希望限制口供。这样,历朝历代慢慢开始重视物证这一证据。宋代是我国侦查技术手段的集大成时期。宋代时期,《洗冤集录》《折狱龟鉴》的问世对侦查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宋代是一个重视物证的朝代,这与其侦查手段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宋代的侦查手段,不仅灵活的运用现场勘验、搜查、耳目布控、侦查实验、悬赏通缉等多种方法,还使鞫、察、核、迹等相结合。宋慈还提出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尸体检验、现场勘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2]。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
  二、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侦查制度产生于军事活动之中,发展于诉讼活动。中国古代的侦查是一种秘密侦查,封建等级森严,民众无法了解到侦查的情况,缺乏对侦查制度的监督。同时生产力水平限制了侦查工具的发展,而且在侦查制度中普遍采用“人证重于物证”这一原则,中国古代的侦查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问题。
  (一)严刑峻法层出不穷
  中国古代时期,侦查权力完全属于封建帝王和各级政府官员。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有权力必定要有制约,这种制约保障权力不会被滥用,因此社会成员的利益不会被随意的侵犯,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森严,权力的制约得不到实现,司法机关采取一种秘密侦查的形式,普通民众无法了解侦查过程。另一方面,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证言的重要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大部分的司法官员无法通过侦查手段来掌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交通不便、信息收集困难、现场恢复不易的封建社会,没有指纹鉴定技术,没有足迹鉴定技术。这时时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案件的侦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时期的很长一段时间,严刑逼供都是存在并且被允许的。   刘坤一、张之洞在其奏折中描述刑讯逼供为“敲扑呼号,血肉横飞,最为伤天害理,有悖民牧之意”[3]。清朝民间对刑讯逼供制度的抨击非常激烈,其称“天下最无人理、反乎公道。野蛮达于极点者,孰有过于昔日之刑讯乎。刑讯者,以野蛮之官治野蛮之民一种最简便之方法也”[4]。今天我们已经看不见清朝时的刑讯逼供的场面,也无法感受那时刑讯逼供的残暴。但从这些话语里当时刑讯逼供的滥用和残暴可见一斑。
  (二)案件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
  侦查技术的落后与严讯逼供的合法性直接造成了案件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这一后果。由于古时对证据的保护能力非常低下,一个案子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再也没有了别的决定性的证据。而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根本保证不了案件的真实性,这样就产生了冤假错案。如《百家公案》第五回《辩心如金石之冤》其实就是改编自《花影集》卷三《心坚金石传》,只是修改了主人公的名字。这个故事与包公无关,却把它写成了包公判案的故事。作者最后说道:“观此一节,虽非包公所判,因录于此,亦以见包公之正而邪妖不敢犯也,庶几为秉心正直者之鉴欤”[5]。由此可以看来,人们对当时官吏判决的案件有一种不信任感,认为只有向包拯这样的“青天”才能明察“冤狱”。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民众又把包拯塑造成一个能通鬼神的“仙人”形象,这无不表明了这种案件真实性得不到保障的伤害。
  三、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侦查制度虽然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产生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严刑逼供制度。当今中国的侦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我们需要从中国古代社会侦查制度中看到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一)保障案件的真实性
  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侦查技术相比,现代中国的侦查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法医学和证据学的发展,不仅能够保存许多不易保存的证据,还能发现许多不易发现的证据,让现在的侦查机关有可能真实的还原案件的发生情况。与中国古代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不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代中国的侦查原则更加注重物证、书证等证据。这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从而防止冤狱的产生。与此同时,把侦查情况向相关人员及社会大众告知,首先,可以获得一些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无法获得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隐匿地点等。侦查机关由于地域、语言等限制,和有限的警力和物力,大范围的社会排查非常的困难,这样一些秘密的信息的获得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是很不利的。如“马加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就是向大众公开之后由民众提供的消息而被追踪到,案件得以侦破。其次,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故意遗漏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重要证据。侦查机关历来有一种”职权主义“,其认为其的职权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定罪,由此,其有可能会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无罪的重要证据,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伤害。由上所述,侦查公开不仅让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得到监督,而且能保障案件的真实性,稳定社会舆论,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赖感。
  (二)对侦查权力能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产生严讯逼供这一现象,首先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侦查权力绝对的属于封建帝王和封建官员手中,从而缺乏一种有效的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其次,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的限制,中国古代社会重视人证多于物证的原则,也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一个直接原因。当今中国侦查技术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缺乏的仍然是一种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现代中国,报纸、网络等舆论手段发展迅速,已经能够非常迅速并且有效的对民众反馈案件的侦查情况。就案件相关情况和侦查情况向相关人员和社会的公开,可以使民众了解到案件进行的情况。透明化的侦查活动当然就伴随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可以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的问题,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人权保护
  保障世界人民的人权,禁止酷刑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联合国成立的一个重要宗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中国古代“重视口供优于其他证据”的原则的产生首先是因为口供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最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侦查权绝对的属于封建官员手中,普通民众无法了解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程序。封建官员可以随意的刑讯逼供获得口供而不用耗费人力物力去调查证据。这种缺乏监督和制约和权利的绝对性造就了中国古代在司法活动的酷刑制度,并且这种酷刑制度被广泛适用。侦查机关将一定的侦查活动向近亲属、律师和公众公开,可以对侦查机关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四、结语
  “侦查”这一行为在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即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公平正义的一面,又有着其不利的一面。由于缺乏对司法机关侦查权利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清末得到广泛的关注但却并没有得到废除。与西方废除酷刑和拷问的历史经验相比较,西方的改革为其内部因素所驱动,中国的改革则主要出于为势所逼和西方的示范作用[6]。中国古代由于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采用的是一种侦查秘密的手段。这种秘密的侦查让其可以肆无忌惮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原则。当今中国的侦查制度从重口供转变为重证据,但却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侦查公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民众的法律观念增强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种期盼。这是时代发展的选择,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的一大进步。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64-268.
  参考文献:
  [1]杨正鸣,倪铁.侦查公开的程序效益衡平论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3).
  [2]黄道诚.宋代侦查制度与技术研究[D].河北大学,2009.
  [3]朱寿彭.光绪朝东华录(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4.
  [4]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N].大公报,1909-04-13.
  [5]程毅中.<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与明代公案小说[J].文化遗产,2001(1).
  [6]陈弘毅.古今中外酷刑现象的反思[J].法史学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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