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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理念源远流长,由法家先驱管仲提出该理念,法家逐步分为法、术、势三派,并持不同治国主张。法的地位日益突显,卫鞅将“以法治国”理念在秦国实践后趋于成熟。解读法治的立法原则、执法规则,分析法治对秦的影响,从而发现法治的强大生命力,商鞅虽亡,秦法未亡,秦国虽灭,秦法未灭。
关键词: 商鞅变法;以法治国;立法原则;执法规则
【中图分类号】 DF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5-0195-01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当时秦国综合国力远弱于山东六国,天下卑秦仍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秦孝公为了引进人才强秦便发布了一道“求贤令”:“昔我缪公自歧雍之间,修德行武……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主张法治的卫鞅见秦孝公“求贤令”便入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卫鞅向秦孝公列举出三种治国之道以便孝公选择,即帝道、王道及霸道。
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坚持以法治国,能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富强。
一、商鞅变法“以法治国”概念
作为法家先行者的管仲率先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即:“威不二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君主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只需运用法律,就如人们举手投足一般,把国家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卫鞅与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卫鞅意识到法的重要性,认为用法来治理国家强于用人来治理国家,“以法治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根本目的是探求法治是使国治之最优方法。
二、商鞅变法“以法治国”之立法原则
(一)君主立法。
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但是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贵族在秦国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利,国家大权还没有真正绝对集中在君主手中。只有将立法权和法令解释权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门,保障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后来的变法中,所有法令必须经过国君的确认才生效,国君有法令的最高解释权。
(二)趋利避害。
利弊得失乃是商鞅变法应当考虑到的主要因素。变法主要结合了秦国功利主义传统。正是由于秦这种强烈的功利性风俗,变法需要谨慎并且权衡利弊,利大于弊时才可为。实施变法之利在于,庶民和国家获利,变法具有广泛的拥护者和推动力。实施变法之弊在于,贵族失利,变法面临较大压力。变法需要将贵族的部分利益给予庶民,优化国家权力和利益的结构。改革变法乃是形势所趋。
(三)厚赏重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随具体的国情而变动。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刑罚的力度也是不同的,在治理混乱的国家时刑罚的力度需要加强。卫鞅认为赏是加恩,所以为文。刑是为武,所以为武。赏刑并用,也称之为文武并用,是法治的两个主要内容。概括的说就是赏赐给予有功之人,刑罚施加于有罪之人。功罪都依照法律所规定。主要适用农事、战事、纠察奸人及其它方面。卫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争相听从号令,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深山中再无盗贼出没。这便是严峻的刑罚迫使臣民遵循法令,一切按法令从事,否则将会遭受重刑的制裁。
三、商鞅变法“以法治国”之执法规则
(一)以信为本。
为彰显诚信, 并确保变法顺利推行, 商鞅选择了被后人称之为“徙木立信”的方式。史书记载说: “令既具, 未布, 恐民之不信, 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 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 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辄予五十金, 以明不欺。卒下令。”为了确保这场以诚信为根本的变法能深入人心,卫鞅首先要为变法赢得一个好的开始,在秦国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诚信观念并不能被广泛接受,让臣民相信变法的确有比较大的难度。“徙木立信”便开启了诚信变法的先河,改变了臣民对变法的态度和看法,使得变法能够顺利进行。
(二)彰明法令。
法家主张加强法律宣传,法成为了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法规定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让人们能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此之谓“以法为教”。法家要全国之人都知法懂法,不违反法律,这实是利国利民的金玉良言。当然,加强法律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减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这也是明智的政治家的共识。
(三)法不阿贵。
为了维护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家主张在执法时对贵族和平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外,所有的臣民,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惩处,不管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官贵人,都不得例外。而平民如果有功,照样得赏。法家坚持的执法规则在适用对象上排除了君主,君主享有免于法令处罚的豁免权。对于除君主以外的贵族、平民,法家主张在法的执行中平等对待。秦太子犯法,在形式上也要有人來承担责任。太子案体现了法家法不阿贵的观点,在当时的秦国具有一定的实践作用。
四、结语
商鞅在秦二十年致力于推行变法强秦,却开罪于众多贵族。自古变法是要以血为代价的,如李悝、吴起。当然商君也在此列。最终,商鞅难免落个车裂的下场。但是被削弱的贵族们处死商鞅后,其境遇也无从改变,秦法已经深入到这个国家的各个角落。可谓是,商君虽亡,秦法未亡。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伴随着这部秦法一起延续下去。秦灭亡后,商鞅的“以法治国”理念被封建社会历朝历代沿用,法治代替人治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以法治国”理念被加入了多种元素而继续存在至今。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
[2] 商鞅.商君书[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
[3] 司马光.资治通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26.
[4] 缪文远,等译注.战国策[M].北京:中华书局,2006:23.
关键词: 商鞅变法;以法治国;立法原则;执法规则
【中图分类号】 DF0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15-0195-01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当时秦国综合国力远弱于山东六国,天下卑秦仍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秦孝公为了引进人才强秦便发布了一道“求贤令”:“昔我缪公自歧雍之间,修德行武……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主张法治的卫鞅见秦孝公“求贤令”便入秦准备向孝公推荐自己的变法主张。卫鞅向秦孝公列举出三种治国之道以便孝公选择,即帝道、王道及霸道。
霸道正是卫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孝公所期望的治国之道。法乃霸道核心,离开法霸道无从谈起,采用霸道治国之路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能否坚持以法治国,能否坚持法的绝对权威。卫鞅和孝公坚信法治能使秦富强。
一、商鞅变法“以法治国”概念
作为法家先行者的管仲率先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即:“威不二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君主的权威不必要建立在更多的基础之上,只要不政出多门,只需运用法律,就如人们举手投足一般,把国家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卫鞅与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一脉相承,此处的法的特征概括说来就是赏功罚罪治理臣民之法,逐渐用“法治”来取代“人治”。卫鞅意识到法的重要性,认为用法来治理国家强于用人来治理国家,“以法治国”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根本目的是探求法治是使国治之最优方法。
二、商鞅变法“以法治国”之立法原则
(一)君主立法。
商鞅坚决主张国君拥有绝对的立法权以保障变法的进行。但是自秦躁公以后,秦国的宗室贵族操纵了国家的政权,少数庶长甚至可以任意决定国君的废立,争夺君位的斗争也时有发生,造成国君更替不迭,君臣乘乱的局面。贵族在秦国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利,国家大权还没有真正绝对集中在君主手中。只有将立法权和法令解释权集中在君主手中,才能避免政出多门,保障法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在后来的变法中,所有法令必须经过国君的确认才生效,国君有法令的最高解释权。
(二)趋利避害。
利弊得失乃是商鞅变法应当考虑到的主要因素。变法主要结合了秦国功利主义传统。正是由于秦这种强烈的功利性风俗,变法需要谨慎并且权衡利弊,利大于弊时才可为。实施变法之利在于,庶民和国家获利,变法具有广泛的拥护者和推动力。实施变法之弊在于,贵族失利,变法面临较大压力。变法需要将贵族的部分利益给予庶民,优化国家权力和利益的结构。改革变法乃是形势所趋。
(三)厚赏重罚。
刑罚的轻重应当随具体的国情而变动。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刑罚的力度也是不同的,在治理混乱的国家时刑罚的力度需要加强。卫鞅认为赏是加恩,所以为文。刑是为武,所以为武。赏刑并用,也称之为文武并用,是法治的两个主要内容。概括的说就是赏赐给予有功之人,刑罚施加于有罪之人。功罪都依照法律所规定。主要适用农事、战事、纠察奸人及其它方面。卫鞅以重刑治秦,使得秦人争相听从号令,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深山中再无盗贼出没。这便是严峻的刑罚迫使臣民遵循法令,一切按法令从事,否则将会遭受重刑的制裁。
三、商鞅变法“以法治国”之执法规则
(一)以信为本。
为彰显诚信, 并确保变法顺利推行, 商鞅选择了被后人称之为“徙木立信”的方式。史书记载说: “令既具, 未布, 恐民之不信, 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 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 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 辄予五十金, 以明不欺。卒下令。”为了确保这场以诚信为根本的变法能深入人心,卫鞅首先要为变法赢得一个好的开始,在秦国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诚信观念并不能被广泛接受,让臣民相信变法的确有比较大的难度。“徙木立信”便开启了诚信变法的先河,改变了臣民对变法的态度和看法,使得变法能够顺利进行。
(二)彰明法令。
法家主张加强法律宣传,法成为了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法规定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让人们能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此之谓“以法为教”。法家要全国之人都知法懂法,不违反法律,这实是利国利民的金玉良言。当然,加强法律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减少犯罪乃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这也是明智的政治家的共识。
(三)法不阿贵。
为了维护法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家主张在执法时对贵族和平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外,所有的臣民,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惩处,不管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官贵人,都不得例外。而平民如果有功,照样得赏。法家坚持的执法规则在适用对象上排除了君主,君主享有免于法令处罚的豁免权。对于除君主以外的贵族、平民,法家主张在法的执行中平等对待。秦太子犯法,在形式上也要有人來承担责任。太子案体现了法家法不阿贵的观点,在当时的秦国具有一定的实践作用。
四、结语
商鞅在秦二十年致力于推行变法强秦,却开罪于众多贵族。自古变法是要以血为代价的,如李悝、吴起。当然商君也在此列。最终,商鞅难免落个车裂的下场。但是被削弱的贵族们处死商鞅后,其境遇也无从改变,秦法已经深入到这个国家的各个角落。可谓是,商君虽亡,秦法未亡。商鞅的“以法治国”思想伴随着这部秦法一起延续下去。秦灭亡后,商鞅的“以法治国”理念被封建社会历朝历代沿用,法治代替人治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以法治国”理念被加入了多种元素而继续存在至今。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
[2] 商鞅.商君书[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10.
[3] 司马光.资治通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26.
[4] 缪文远,等译注.战国策[M].北京:中华书局,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