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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发展迅速,信息传播速度快,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時,网络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网络暴力事件中明显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其成因可以从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成本-效益的权衡、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三个方面找到其根源。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暴力 搭便车 匿名性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日益成为一种生活必需品而进入千家万户。2016年互联网趋势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已超30亿,而根据Cnnic第37次调查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已达6.88亿,并且这一数据仍在迅速增长中。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它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一种被称为“网络暴力”的问题正是其中之一。
二、现象简述
1.“网络暴力”事件现象简述。所谓网络暴力,就是网民通过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关于他人的隐私性、虚假性文字、图片、视频,而给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其具有主体匿名性、传递快速性、后果深远影响性、渠道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征。信息时代,网络媒体发展迅速,微博、微信、QQ等客户端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发声”渠道。但与此同时,网络暴力事件也频频发生。2006年的“高跟鞋虐猫事件”最先进入公众视野;接着就是中国台湾地区嫩模杨又颖不堪网络攻击而自杀;北外乔木举报何炅吃空饷后遭人肉搜索,家人信息瞬时曝光;谢娜夫妇多年深受怀孕困扰;女星袁姗姗被骂“滚出娱乐圈”;接着,今年男星乔任梁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而诱发抑郁症,于2016年9月16日自杀身亡;就在前几天,“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诈捐事件,作家罗尔的个人信息遭曝光疯传。类似的的事件还有很多,这只是“九年一毛”。“我们又不是人民币、如何使得每个人都满意”,一群群的“吃瓜群众”不管是出于好意或者恶意,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然而网络暴力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它就像一种病毒,不知哪天就会传染到谁的身上,因而亟需解决“以除后患”。
2.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现象简述。奥尔森曾在其书《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促进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换句话说:在一个大集团中,在追求共同利益时,集团中的个人倾向于采取“搭便车”行为;所谓“搭便车”就是,即使不付费也能享受公共物品好处的行为,简言之:风险不担、利益均沾。那么有人会说:如果把全体网民看作一个大集团,其应该存在着奥尔森教授提到的“搭便车”现象,但我们看到网民“发声”如此踊跃,并没有躲在人后,等着他人发言“坐享其成”,因此,网络暴力事件中并不存在“搭便车”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单个网民确实没有搭其他网民的便车,每位网民都很积极,都愿意从自身角度出发来评论任何事件。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如此积极、踊跃,难道不是集体在搭法律便车吗?一方面,因为法律、法规在规范网民言论方面不具体、不完善、不到位,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因而网民可以“肆意妄为”,即使说错话、办错事也不用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负责,他们享受到了“畅所欲言”的快感,却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另一方面,即使有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规范,但由于网民众多,最终的解决办法也只能“法不责众”,因而,网民之间其实是彼此“依靠”、互相“打掩护”,利益均沾。
因此,从网络规范的大环境讲,网络暴力事件存在着“搭便车”问题,网民集体在搭法律漏洞的便车,风险不担、利益均沾。在奥尔森所讲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那里,搭便车是一个集体行动的障碍,而这时的搭便车反而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动力而非障碍。
三、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现象成因分析
1.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有各种微博、微信客户端账号的人会知道,我们在注册网络客户端账号时,一般只用填写个人邮箱、手机号即可,以便验证信息或事后找回密码,而并不涉及任何其他与个人隐私或真实身份相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信息、个人照片等内容;而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凸显个性,我们一般会给自己起一个网名,并会不定期的、根据个人心情、兴趣更改网名。这样一来,网民便完全以匿名、虚拟的身份来参与网络评论。网民在暗处、当事人在明处,网民便会无所顾忌、畅所欲言,把网络当作一个发泄个人情绪的平台,也许在现实生活中,碍于他人的眼光、法律的约束,我们表现出一个正常人的状态,是个绅士、淑女;但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突破这些“紧箍咒”、“钢丝网”,可以随意吐槽、可以扮演一个疯子、可以是个泼妇,反正没有人知道我是谁。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搭便车”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依仗自己的“隐身功能”,而把“枪口”随意对准任何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无辜者”,即使当事人千疮百孔、伤痕累累,然而自己却不用支付任何“赔偿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只需拍拍屁股“断网走人”即可。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就这样轻易的被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所冲破、弱化。就拿最近发生的“乔任梁自杀事件”来说,有任何一位网民为乔先生的死负责吗?即使乔任梁有千万“粉丝”、“钢丝”,有多名知名好友,即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有钱有势,即使他们再伤心、再悲痛欲绝,他们也无法为自己的偶像、为自己的朋友“报仇”,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他们根本找不到自己的“仇家”在哪儿。有冤无处申,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2.成本-效益的权衡。众所周知,我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会先权衡一下成本与效益,当效益大于成本时,我们便会行动起来。在网络暴力事件“搭便车”问题中,效益是个人畅所欲言的快感、是自由、无拘无束的享受、是个人“存在感”的满足。当自己心情不爽时,可以找个陌生人宣泄一番;当面对自己不喜欢的人时,可以随意调侃他、贬低他、挤兑他;当有看不惯的事情时,可以任意发表言论。而成本或风险却几乎为零,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道德的谴责、没有罚款的威胁,“天知地知和我知”,几乎是一单“稳赚不赔”的买卖。因而,由于成本-效益权衡的正“盈利性”,使得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问题频频发生。 3.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还比较落后,法学上目前还没有“网络暴力”的说法。2015年有记者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路,张律师讲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布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应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适应现今的互联网环境,还存在很多疏漏。也就是面对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搭便车”问题,我们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郭德纲曾经说过:“如果网络真正全部实名制,那就天下太平了。因为不实名,就有人不怕后果的到处骂街,反正也没人知道他是谁。”虽然我们一直期望实行网络实名制,来堵住网民们的“悠悠之口”,但由于我国网民规模庞大,想要实行完善的网络监管,我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网络实名制对于解决网络暴力事件并没有很大的现实性。由于,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网民便搭上了法律漏洞便车,一路畅通无阻的驶向网络暴力的“康庄大道”。
四、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问题的解决之道
1.制定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前面讲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主要在搭法律漏洞的便车,那么,为了应对网络暴力事件,我们便需要从过程入手,制定完善的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让网民无法搭、不敢搭法律的便车。例如可以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同时,面对如此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应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来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让保护个人隐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提高网民的个人素养。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車”的主体是网民,因此,想要真正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要从源头入手,让网民从思想意识上自觉不搭法律漏洞的便车。对于网络上的信息,要学会分辨、不要人云亦云,不要盲从,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以偏概全的、虚假的信息所“绑架”,成为一名“无辜的吃瓜群众”;更不要以仇视的心态、激进的态度去诽谤、诋毁任何人,“人之初、性本善”、“得饶人处且饶人”。每个人做事都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来衡量他人,应该懂得换位思考。
五、结语
“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导致失灵问题。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行为一方面会影响网络正常秩序,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一片混沌”、“小道消息满天飞”、“虚假信息到处窜”,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很多人特别是公众人物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时刻准备接受网民的“审训”;另一方便,从社会整体角度看,由于在网络规范不到位,大家在网络上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律顶个球”,然而,一旦养成这样一种思维习惯,路径依赖效应便会将网络中的负面意识带到现实中,久而久之,便会使得自我整体的法律观念变淡,因而影响现实生活的整体正常秩序。从个人角度讲,“搭便车”行为在短时期内以最低的成本或风险换取到了最大的“自由”的快感。然而,从长期来看,自己一旦养成一种“敌意思维”,其必然会影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交往行为。生活中,大家普遍喜欢与带有“正能量”的人交往,而远离喜欢“吐槽”、散发“负能量”的个体。
因此,网民个人必须提高自我素养,避免自己参与进“网络暴力事件”,做一名理性的网民;同时国家要加快网络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将“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控制在最小,使得遭受“网络暴力”的个人有依法追究他人法律责任、接受赔偿的权利。国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四个全面”,其中的“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必须体现在网络环境中,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2016互联网趋势报告:全球互联网用户数超30亿,中国高达6.68亿.http://mt.sohu.com/20160603/n452989381.shtml,2016-6-3/2016-12-13.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04.
[3]律师谈网络暴力:法律规定与互联网发展不相适应.http://news.e23.cn/content/2015-06-23/2015062300251.html,2016-6-23/2016-12-13.
[4]乔任梁的离世让人惋惜,网络暴力的肆虐更让人悲哀.http://yule.sohu.com/20160919/n468719288.shtml,2016-9-16/2016-12-13.
作者简介:宋前萍(1992.08—)女。籍贯:河南安阳。民族:汉,郑州大学2016级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
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暴力 搭便车 匿名性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日益成为一种生活必需品而进入千家万户。2016年互联网趋势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已超30亿,而根据Cnnic第37次调查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规模已达6.88亿,并且这一数据仍在迅速增长中。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它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一种被称为“网络暴力”的问题正是其中之一。
二、现象简述
1.“网络暴力”事件现象简述。所谓网络暴力,就是网民通过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关于他人的隐私性、虚假性文字、图片、视频,而给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其具有主体匿名性、传递快速性、后果深远影响性、渠道多元化、形式多样性等特征。信息时代,网络媒体发展迅速,微博、微信、QQ等客户端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发声”渠道。但与此同时,网络暴力事件也频频发生。2006年的“高跟鞋虐猫事件”最先进入公众视野;接着就是中国台湾地区嫩模杨又颖不堪网络攻击而自杀;北外乔木举报何炅吃空饷后遭人肉搜索,家人信息瞬时曝光;谢娜夫妇多年深受怀孕困扰;女星袁姗姗被骂“滚出娱乐圈”;接着,今年男星乔任梁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而诱发抑郁症,于2016年9月16日自杀身亡;就在前几天,“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诈捐事件,作家罗尔的个人信息遭曝光疯传。类似的的事件还有很多,这只是“九年一毛”。“我们又不是人民币、如何使得每个人都满意”,一群群的“吃瓜群众”不管是出于好意或者恶意,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丝毫没有停止的迹象。然而网络暴力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它就像一种病毒,不知哪天就会传染到谁的身上,因而亟需解决“以除后患”。
2.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现象简述。奥尔森曾在其书《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着强制或其他某种特别手段,促进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他们共同或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换句话说:在一个大集团中,在追求共同利益时,集团中的个人倾向于采取“搭便车”行为;所谓“搭便车”就是,即使不付费也能享受公共物品好处的行为,简言之:风险不担、利益均沾。那么有人会说:如果把全体网民看作一个大集团,其应该存在着奥尔森教授提到的“搭便车”现象,但我们看到网民“发声”如此踊跃,并没有躲在人后,等着他人发言“坐享其成”,因此,网络暴力事件中并不存在“搭便车”问题。
从这一角度看,单个网民确实没有搭其他网民的便车,每位网民都很积极,都愿意从自身角度出发来评论任何事件。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如此积极、踊跃,难道不是集体在搭法律便车吗?一方面,因为法律、法规在规范网民言论方面不具体、不完善、不到位,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因而网民可以“肆意妄为”,即使说错话、办错事也不用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负责,他们享受到了“畅所欲言”的快感,却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另一方面,即使有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规范,但由于网民众多,最终的解决办法也只能“法不责众”,因而,网民之间其实是彼此“依靠”、互相“打掩护”,利益均沾。
因此,从网络规范的大环境讲,网络暴力事件存在着“搭便车”问题,网民集体在搭法律漏洞的便车,风险不担、利益均沾。在奥尔森所讲的集体行动的逻辑那里,搭便车是一个集体行动的障碍,而这时的搭便车反而形成集体行动的一个动力而非障碍。
三、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现象成因分析
1.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有各种微博、微信客户端账号的人会知道,我们在注册网络客户端账号时,一般只用填写个人邮箱、手机号即可,以便验证信息或事后找回密码,而并不涉及任何其他与个人隐私或真实身份相关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家庭信息、个人照片等内容;而且,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凸显个性,我们一般会给自己起一个网名,并会不定期的、根据个人心情、兴趣更改网名。这样一来,网民便完全以匿名、虚拟的身份来参与网络评论。网民在暗处、当事人在明处,网民便会无所顾忌、畅所欲言,把网络当作一个发泄个人情绪的平台,也许在现实生活中,碍于他人的眼光、法律的约束,我们表现出一个正常人的状态,是个绅士、淑女;但在网络上我们可以突破这些“紧箍咒”、“钢丝网”,可以随意吐槽、可以扮演一个疯子、可以是个泼妇,反正没有人知道我是谁。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搭便车”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依仗自己的“隐身功能”,而把“枪口”随意对准任何一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无辜者”,即使当事人千疮百孔、伤痕累累,然而自己却不用支付任何“赔偿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只需拍拍屁股“断网走人”即可。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就这样轻易的被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所冲破、弱化。就拿最近发生的“乔任梁自杀事件”来说,有任何一位网民为乔先生的死负责吗?即使乔任梁有千万“粉丝”、“钢丝”,有多名知名好友,即使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有钱有势,即使他们再伤心、再悲痛欲绝,他们也无法为自己的偶像、为自己的朋友“报仇”,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他们根本找不到自己的“仇家”在哪儿。有冤无处申,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2.成本-效益的权衡。众所周知,我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会先权衡一下成本与效益,当效益大于成本时,我们便会行动起来。在网络暴力事件“搭便车”问题中,效益是个人畅所欲言的快感、是自由、无拘无束的享受、是个人“存在感”的满足。当自己心情不爽时,可以找个陌生人宣泄一番;当面对自己不喜欢的人时,可以随意调侃他、贬低他、挤兑他;当有看不惯的事情时,可以任意发表言论。而成本或风险却几乎为零,没有法律的约束、没有道德的谴责、没有罚款的威胁,“天知地知和我知”,几乎是一单“稳赚不赔”的买卖。因而,由于成本-效益权衡的正“盈利性”,使得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问题频频发生。 3.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还比较落后,法学上目前还没有“网络暴力”的说法。2015年有记者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路,张律师讲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布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相应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适应现今的互联网环境,还存在很多疏漏。也就是面对网络暴力事件中的“搭便车”问题,我们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郭德纲曾经说过:“如果网络真正全部实名制,那就天下太平了。因为不实名,就有人不怕后果的到处骂街,反正也没人知道他是谁。”虽然我们一直期望实行网络实名制,来堵住网民们的“悠悠之口”,但由于我国网民规模庞大,想要实行完善的网络监管,我们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网络实名制对于解决网络暴力事件并没有很大的现实性。由于,缺乏话语失责的追究机制,网民便搭上了法律漏洞便车,一路畅通无阻的驶向网络暴力的“康庄大道”。
四、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问题的解决之道
1.制定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前面讲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主要在搭法律漏洞的便车,那么,为了应对网络暴力事件,我们便需要从过程入手,制定完善的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让网民无法搭、不敢搭法律的便车。例如可以在《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同时,面对如此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应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来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让保护个人隐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提高网民的个人素养。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車”的主体是网民,因此,想要真正杜绝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必须要从源头入手,让网民从思想意识上自觉不搭法律漏洞的便车。对于网络上的信息,要学会分辨、不要人云亦云,不要盲从,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以偏概全的、虚假的信息所“绑架”,成为一名“无辜的吃瓜群众”;更不要以仇视的心态、激进的态度去诽谤、诋毁任何人,“人之初、性本善”、“得饶人处且饶人”。每个人做事都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来衡量他人,应该懂得换位思考。
五、结语
“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导致失灵问题。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搭便车”行为一方面会影响网络正常秩序,使得网络环境“乌烟瘴气”、“一片混沌”、“小道消息满天飞”、“虚假信息到处窜”,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很多人特别是公众人物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时刻准备接受网民的“审训”;另一方便,从社会整体角度看,由于在网络规范不到位,大家在网络上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律顶个球”,然而,一旦养成这样一种思维习惯,路径依赖效应便会将网络中的负面意识带到现实中,久而久之,便会使得自我整体的法律观念变淡,因而影响现实生活的整体正常秩序。从个人角度讲,“搭便车”行为在短时期内以最低的成本或风险换取到了最大的“自由”的快感。然而,从长期来看,自己一旦养成一种“敌意思维”,其必然会影响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交往行为。生活中,大家普遍喜欢与带有“正能量”的人交往,而远离喜欢“吐槽”、散发“负能量”的个体。
因此,网民个人必须提高自我素养,避免自己参与进“网络暴力事件”,做一名理性的网民;同时国家要加快网络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将“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控制在最小,使得遭受“网络暴力”的个人有依法追究他人法律责任、接受赔偿的权利。国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到“四个全面”,其中的“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也必须体现在网络环境中,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2016互联网趋势报告:全球互联网用户数超30亿,中国高达6.68亿.http://mt.sohu.com/20160603/n452989381.shtml,2016-6-3/2016-12-13.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04.
[3]律师谈网络暴力:法律规定与互联网发展不相适应.http://news.e23.cn/content/2015-06-23/2015062300251.html,2016-6-23/2016-12-13.
[4]乔任梁的离世让人惋惜,网络暴力的肆虐更让人悲哀.http://yule.sohu.com/20160919/n468719288.shtml,2016-9-16/2016-12-13.
作者简介:宋前萍(1992.08—)女。籍贯:河南安阳。民族:汉,郑州大学2016级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