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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先秦法家以其极具辨识度的治国范式而卓然不凡,在战国纷扰的社会之中,襄助西陲弱秦问鼎天下,又借此契机使自家主张于天下而负盛名。尽管自汉代以降,统治者对法家的“法治”思想敬而远之,谈法色变,畏法如虎。但细究千年华夏史,法家的“法治”思想并未淡出舞台。以往研究多将法与治合为一词,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家的法与治分拆来重新认知先秦法家。
关键词:法家;法;治
法家学派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法家”一词的提出且将“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之一,最早是由西汉初期的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在其《论六家之要旨》一文中言及。在《论六家之要旨》中,司马谈第一次总结了当时流行的“阴阳、儒、墨、名、法、道德”等先秦时期的各派学说,并称之为“六家”,分别就各学派思想的特征、得失,作出了概括性的阐述和评论。关于法家,他认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这使得法家的学术地位首次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得以明确分立。
一、法家
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先秦时期的法家,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巩固其政治统治而诞生,主张“变法”、“以法治国”和“法治”,这就决定了法家的政治诉求。在秦统一六国、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王朝的过程中将其理论主张付诸政治实践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自汉代以降,法家的思想、学说从未上升至封建国家统治思想的高位,加之秦二世而亡的现实教训,使得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对法家的“法治”思想敬而远之,甚至谈法色变,畏法如虎。近世有萧公权言:“商韩之思想既为绝对之君主专制,则其全部思想之有用与否,当以能得适合专制条件之君主与否为决断 ”。亦即,法家思想的价值,仅在于满足专制君主的需要。钱穆亦言:“先秦学术思想,由韩非来做殿军。那是中国思想史里一黑影,一污点 。”。几近将法家思想的价值全部抹杀。而对于先秦法家思想价值作出极为中肯评价的当推清代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按语》中所言“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二、法家之法
法家之名,核心在法;法家之实,要旨亦在法。“法”成为先秦法家观念层面的指导性思想。
法家对法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 。”即法是由官府制定的,赏罚原则必定是符合民心的,奖赏守法的人,惩罚违法的人。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而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将法视作治国的工具和判定是非的标准。
法家认为,法是没有主观感情色彩的,法本身即包含着客观性和公正性。慎到主张去主观的私意,建立客观的标准:“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 尽管权衡钧石是“无知之物”,但却是客观的,其辨别能力,比圣人还强出许多。因此,“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 慎到所说的“法”是一种标准,是客观的,也是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的。而人治下的赏罚,无论判断者自身修养如何高上,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使纠纷完美解决。对于这种人治与法治的巨大差异,韩非则说得更为透彻:“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
法家认为:法是一种规范“法者,国之权衡也 。”;法本身是公正的“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法是具有平等性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是应当公之于众的,“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三、法家之治
面对春秋战国时期巨变的社会,以及礼崩乐坏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动乱。作为当时的“知识分子”阶层,法家同样在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如果说法家的“法”是其指导思想、学派主张,那么,法家之“治”就是其主张的实践。
法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这是法家实行“法治”以救世的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在这样的思想推动下,法家进一步指出,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要想在乱世中求得生存,要想“救世”,必须凭借一种强力。商鞅认为:“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力尽而服 ” 法家在秦国有力地推行了以耕战为主要方式,富国强兵的治国方略。对于一个个体来讲,在法家主张,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韩非曾言:“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 ” ,认为要想使民众顺服,必须用刑来规范人的行为,而有别于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
尽管从汉代以后,直至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家思想从未被统治者正面予以肯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家思想一直都以潜在的形态与儒家学术相结合,造就了中国古代“阳儒阴法”、“外儒内法”、“儒表法里”的统治思想格局。这从历代统治者潜心编纂法典、刑律,以期民众被教之以德化,行之以律章中可见诸多端倪。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伯晋.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论,法治与社会展(双月刊),2010年第1期
[3]赵馥洁.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月亮(1990),女,汉族,河南巩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法家;法;治
法家学派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法家”一词的提出且将“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之一,最早是由西汉初期的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在其《论六家之要旨》一文中言及。在《论六家之要旨》中,司马谈第一次总结了当时流行的“阴阳、儒、墨、名、法、道德”等先秦时期的各派学说,并称之为“六家”,分别就各学派思想的特征、得失,作出了概括性的阐述和评论。关于法家,他认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这使得法家的学术地位首次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得以明确分立。
一、法家
法家,作为先秦诸子百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先秦时期的法家,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私有财产、巩固其政治统治而诞生,主张“变法”、“以法治国”和“法治”,这就决定了法家的政治诉求。在秦统一六国、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王朝的过程中将其理论主张付诸政治实践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自汉代以降,法家的思想、学说从未上升至封建国家统治思想的高位,加之秦二世而亡的现实教训,使得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对法家的“法治”思想敬而远之,甚至谈法色变,畏法如虎。近世有萧公权言:“商韩之思想既为绝对之君主专制,则其全部思想之有用与否,当以能得适合专制条件之君主与否为决断 ”。亦即,法家思想的价值,仅在于满足专制君主的需要。钱穆亦言:“先秦学术思想,由韩非来做殿军。那是中国思想史里一黑影,一污点 。”。几近将法家思想的价值全部抹杀。而对于先秦法家思想价值作出极为中肯评价的当推清代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按语》中所言“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二、法家之法
法家之名,核心在法;法家之实,要旨亦在法。“法”成为先秦法家观念层面的指导性思想。
法家对法给出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 。”即法是由官府制定的,赏罚原则必定是符合民心的,奖赏守法的人,惩罚违法的人。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而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将法视作治国的工具和判定是非的标准。
法家认为,法是没有主观感情色彩的,法本身即包含着客观性和公正性。慎到主张去主观的私意,建立客观的标准:“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 尽管权衡钧石是“无知之物”,但却是客观的,其辨别能力,比圣人还强出许多。因此,“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 慎到所说的“法”是一种标准,是客观的,也是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的。而人治下的赏罚,无论判断者自身修养如何高上,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使纠纷完美解决。对于这种人治与法治的巨大差异,韩非则说得更为透彻:“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
法家认为:法是一种规范“法者,国之权衡也 。”;法本身是公正的“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法是具有平等性的“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法是应当公之于众的,“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三、法家之治
面对春秋战国时期巨变的社会,以及礼崩乐坏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动乱。作为当时的“知识分子”阶层,法家同样在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如果说法家的“法”是其指导思想、学派主张,那么,法家之“治”就是其主张的实践。
法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这是法家实行“法治”以救世的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在这样的思想推动下,法家进一步指出,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要想在乱世中求得生存,要想“救世”,必须凭借一种强力。商鞅认为:“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力尽而服 ” 法家在秦国有力地推行了以耕战为主要方式,富国强兵的治国方略。对于一个个体来讲,在法家主张,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韩非曾言:“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 ” ,认为要想使民众顺服,必须用刑来规范人的行为,而有别于儒家倡导的道德教化。
尽管从汉代以后,直至清末的两千年间,法家思想从未被统治者正面予以肯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家思想一直都以潜在的形态与儒家学术相结合,造就了中国古代“阳儒阴法”、“外儒内法”、“儒表法里”的统治思想格局。这从历代统治者潜心编纂法典、刑律,以期民众被教之以德化,行之以律章中可见诸多端倪。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伯晋.法家学派的渊源与属性论,法治与社会展(双月刊),2010年第1期
[3]赵馥洁.论先秦法家的价值体系,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月亮(1990),女,汉族,河南巩义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