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纵观德国王位继承表,会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即选举制始终伴随着德国王位的更迭,即使是子承父位,也要经过诸侯的选举才能获得合法性,这一选举程序后经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德王必须经过七大选侯的选举才能实施其权力,也就是获得其合法性。在这个过程中,十二世纪对于德国王位继承中的选举制的确立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史实对这一过程进行探析。
【关键词】:德意志王权;选举制;公爵
选举制在德国王位继承中一直存在,然而在萨利安和萨克森王朝时期,尽管选举制也出现在王位的更替中,但萨克森和萨利安王朝确能够保证其在父子间相传。实际上,正如阿诺尔德所说:“作为中世纪的一种制度或惯例,选举制‘也有可能选举统治者在生前期间指定的儿子,因而选举权与王朝继承又是相协调的’。[1]在中世纪的德意志王位交替过程中,诸侯选举是制造一名国王的必经程序,然而在10-11世纪,选举在“制造”一名国王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一名配角,其从未意味着比“选择”更多的东西,通常只不过是“同意”,即确认老国王的意志与安排。由此可见,世袭继承制与选举制其实有着内在联系,并非对立,当王室有直接继承人时,强大的王权能够使王位按世袭原则顺利交替,此时的选举只是使王位世袭继承更加合乎习惯。当王位无直接继承人时,选举在理论上具有的“选择”权利事实上仍以世袭继承原则为前提,设法使血缘上与王族关系最近者“当选”为王。可见其王位交替过程中的选举制其实是为世袭继承制服务的。
但在亨利四世统治时期,选举制开始对王权构成威胁,由于亨利试图恢复王室的权力基础,与诸侯发生冲突,外加上亨利四世所处的时代正是教会改革的时期,以致于反对派将选举制作为与亨利展开较量的武器。他们提出王权“不应像以往的惯例那样按世袭继承,国王的儿子,无论他多么有德,也不应该按继承制而应通过自然的选举成为国王”。[2]从11世纪后期,选举制的力量不断加强,经过12世纪的发展,到13世纪时,选举制随着七大选侯组成的选后团的出现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那么,12世纪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选举制在国王选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11世纪后半叶开始的农业扩张为德国地主提供了经济基础。在易北河和萨尔河东部的斯拉夫土地上移民,在萨克森、荷尔斯泰因何威斯特法利亚的沼泽地、德国中南部的森林和山地以及阿尔卑斯山河谷地上开垦荒地,所开垦的土地为诸侯所占有,依据森林司法审判权:关于其起源是模糊的,但在法兰克时代基本的法律意图是将给予扩展性的狩猎权、钓鱼权、林内牧猪权和砍伐森林的权力。森林真正的价值不仅在于可以直接得到原材料的自然产品的经济价值,而且更在于它的司法权上的排他性。按照古法,森林地主被提供了一种扩展其权威和财富的垄断。所谓司法权上的排他性:纽伦堡的艾博哈德伯爵得到他想要的森林地,一个皇家宪章给予他,在财产内的森林的法权,挨近莱茵河的自主地拥有永久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对于损害其权威的惩罚即60先令说明其权力的排他性本性。[3]他们依据普通法拥有占据的空地即通过将树砍倒、点燃、建居住地。占据至少三天,习惯就允许它以继承权持有。另外他们拥有对城镇、市场、矿山、交通、关卡、城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特权,构成了其权威的基礎。由于中世纪时期,仍然是农业社会,土地在其物质基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诸侯通过对殖民、城堡等的控制,握有大量的土地,使其在12世纪时其权力大增,成为与王权对抗的力量。并在国王的选举中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用王权的更替作为其相互间权力较量的砝码。并且在12世纪初期将自由选举制落实。
亨利五世逝世后无子嗣,按照血统法,应由它的外甥士瓦本公爵弗里德里希二世继承王位,但他由于通过萨尔家族的遗产其权力大增,引起了宗教界特别是美因茨的阿达尔贝特的反对,于是他于1125年在美因茨召开德意志诸侯选举大会。根据选举洛泰尔的纪事中的记录,由士瓦本、巴伐利亚、萨克森和法兰克尼亚各派10名代表组成委员会。[4]他们提名弗里德里希二世、奥地利番侯利奥波德三世和萨克森的洛泰尔为候选人。洛泰尔最终当选,自由选举思想得到实现。
1137年洛泰尔去世,其维尔夫家族的女婿骄傲的亨利有理由继承其王位,但由于其拥有士瓦本、巴伐利亚等广大地产,是帝国强大的诸侯,且它是帝国权利的维护者,因此遭到尹诺森二世的反对,同时也引起国内诸侯的担忧,加之美因茨职位的空缺、科隆大主教未被授予圣职,因此特里尔的阿尔贝洛获得了选举的领导权,于1138年3月7日召集其追随者选举斯陶芬家族的康拉德为王。
通过12世纪初期的两次国王选举,可以看出,自由选举已经打破血统法出于优势地位,之所以自由选举取得初步的胜利,得益于12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诸侯的实力增强,而国王家族的实力却相对于减弱。
重要的是从13世纪开始,即弗里德里希一世执政时起,以法令的形式将诸侯的特权肯定下来,使其实力进一步增强。首先是小特权书的颁布.其意味着从古老的部族公国向新的领地公国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德意志邦国统治形成的重要里程碑。再者就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签下1213年的埃格尔的金玺诏书,使德国教会诸侯的权力地位由此大大增强了。然后是弗里德里希二世1220年的”同教会诸侯协议“大特权。国王放弃了在帝国主教土地上修筑城堡、放弃市场、铸币、关税等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只保留主教驻节地的觐见日。[5]教会诸侯获得了对教会地产的自由支配权。最后是1231年的有利于诸侯的条例。正式放弃了法律的帝国统一性,国王对伯爵司法权的授予,也就是说国王的司法权威失效了。通过这些法律条例的颁布,使诸侯更加大胆地去扩张其实力,并在其诸侯国内建立起了集权制的政府体制,这与当时德意志王国的分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德国王位的更替中,诸侯选举的因素一直贯穿其中,从萨克森、萨利安王朝到斯陶芬、霍亨索伦王朝,诸侯与国王间实力的此消彼长是谁在王位更替中发挥优势的基础。在萨克森、萨利安王朝中,由于国王实力的强大,以致于对诸侯能够形成一定的控制,保证了血缘关系在王位的继承中发挥了巨大的优势,而从11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诸侯实力的绝对增长,使得选举制因素在王位更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此时的选举制因素与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是不同的,中古德意志王权中的选举因素更多的是诸侯与国王这两大势力在展开权力较量时的一种砝码,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注释:
[1]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74.
[2]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76.
[3]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57.
[4][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张载扬译:《德意志史》第一卷上册,477.
[5] [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张载扬译:《德意志史》第一卷下册,513.
参考文献:
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德意志史[M].第一卷.张载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李筠.论西方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89.
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4.
【关键词】:德意志王权;选举制;公爵
选举制在德国王位继承中一直存在,然而在萨利安和萨克森王朝时期,尽管选举制也出现在王位的更替中,但萨克森和萨利安王朝确能够保证其在父子间相传。实际上,正如阿诺尔德所说:“作为中世纪的一种制度或惯例,选举制‘也有可能选举统治者在生前期间指定的儿子,因而选举权与王朝继承又是相协调的’。[1]在中世纪的德意志王位交替过程中,诸侯选举是制造一名国王的必经程序,然而在10-11世纪,选举在“制造”一名国王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一名配角,其从未意味着比“选择”更多的东西,通常只不过是“同意”,即确认老国王的意志与安排。由此可见,世袭继承制与选举制其实有着内在联系,并非对立,当王室有直接继承人时,强大的王权能够使王位按世袭原则顺利交替,此时的选举只是使王位世袭继承更加合乎习惯。当王位无直接继承人时,选举在理论上具有的“选择”权利事实上仍以世袭继承原则为前提,设法使血缘上与王族关系最近者“当选”为王。可见其王位交替过程中的选举制其实是为世袭继承制服务的。
但在亨利四世统治时期,选举制开始对王权构成威胁,由于亨利试图恢复王室的权力基础,与诸侯发生冲突,外加上亨利四世所处的时代正是教会改革的时期,以致于反对派将选举制作为与亨利展开较量的武器。他们提出王权“不应像以往的惯例那样按世袭继承,国王的儿子,无论他多么有德,也不应该按继承制而应通过自然的选举成为国王”。[2]从11世纪后期,选举制的力量不断加强,经过12世纪的发展,到13世纪时,选举制随着七大选侯组成的选后团的出现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那么,12世纪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选举制在国王选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11世纪后半叶开始的农业扩张为德国地主提供了经济基础。在易北河和萨尔河东部的斯拉夫土地上移民,在萨克森、荷尔斯泰因何威斯特法利亚的沼泽地、德国中南部的森林和山地以及阿尔卑斯山河谷地上开垦荒地,所开垦的土地为诸侯所占有,依据森林司法审判权:关于其起源是模糊的,但在法兰克时代基本的法律意图是将给予扩展性的狩猎权、钓鱼权、林内牧猪权和砍伐森林的权力。森林真正的价值不仅在于可以直接得到原材料的自然产品的经济价值,而且更在于它的司法权上的排他性。按照古法,森林地主被提供了一种扩展其权威和财富的垄断。所谓司法权上的排他性:纽伦堡的艾博哈德伯爵得到他想要的森林地,一个皇家宪章给予他,在财产内的森林的法权,挨近莱茵河的自主地拥有永久的司法审判权,而且对于损害其权威的惩罚即60先令说明其权力的排他性本性。[3]他们依据普通法拥有占据的空地即通过将树砍倒、点燃、建居住地。占据至少三天,习惯就允许它以继承权持有。另外他们拥有对城镇、市场、矿山、交通、关卡、城堡及其他基础设施的特权,构成了其权威的基礎。由于中世纪时期,仍然是农业社会,土地在其物质基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诸侯通过对殖民、城堡等的控制,握有大量的土地,使其在12世纪时其权力大增,成为与王权对抗的力量。并在国王的选举中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用王权的更替作为其相互间权力较量的砝码。并且在12世纪初期将自由选举制落实。
亨利五世逝世后无子嗣,按照血统法,应由它的外甥士瓦本公爵弗里德里希二世继承王位,但他由于通过萨尔家族的遗产其权力大增,引起了宗教界特别是美因茨的阿达尔贝特的反对,于是他于1125年在美因茨召开德意志诸侯选举大会。根据选举洛泰尔的纪事中的记录,由士瓦本、巴伐利亚、萨克森和法兰克尼亚各派10名代表组成委员会。[4]他们提名弗里德里希二世、奥地利番侯利奥波德三世和萨克森的洛泰尔为候选人。洛泰尔最终当选,自由选举思想得到实现。
1137年洛泰尔去世,其维尔夫家族的女婿骄傲的亨利有理由继承其王位,但由于其拥有士瓦本、巴伐利亚等广大地产,是帝国强大的诸侯,且它是帝国权利的维护者,因此遭到尹诺森二世的反对,同时也引起国内诸侯的担忧,加之美因茨职位的空缺、科隆大主教未被授予圣职,因此特里尔的阿尔贝洛获得了选举的领导权,于1138年3月7日召集其追随者选举斯陶芬家族的康拉德为王。
通过12世纪初期的两次国王选举,可以看出,自由选举已经打破血统法出于优势地位,之所以自由选举取得初步的胜利,得益于12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使诸侯的实力增强,而国王家族的实力却相对于减弱。
重要的是从13世纪开始,即弗里德里希一世执政时起,以法令的形式将诸侯的特权肯定下来,使其实力进一步增强。首先是小特权书的颁布.其意味着从古老的部族公国向新的领地公国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德意志邦国统治形成的重要里程碑。再者就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签下1213年的埃格尔的金玺诏书,使德国教会诸侯的权力地位由此大大增强了。然后是弗里德里希二世1220年的”同教会诸侯协议“大特权。国王放弃了在帝国主教土地上修筑城堡、放弃市场、铸币、关税等司法权力和司法权,只保留主教驻节地的觐见日。[5]教会诸侯获得了对教会地产的自由支配权。最后是1231年的有利于诸侯的条例。正式放弃了法律的帝国统一性,国王对伯爵司法权的授予,也就是说国王的司法权威失效了。通过这些法律条例的颁布,使诸侯更加大胆地去扩张其实力,并在其诸侯国内建立起了集权制的政府体制,这与当时德意志王国的分散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德国王位的更替中,诸侯选举的因素一直贯穿其中,从萨克森、萨利安王朝到斯陶芬、霍亨索伦王朝,诸侯与国王间实力的此消彼长是谁在王位更替中发挥优势的基础。在萨克森、萨利安王朝中,由于国王实力的强大,以致于对诸侯能够形成一定的控制,保证了血缘关系在王位的继承中发挥了巨大的优势,而从11世纪后半期开始,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诸侯实力的绝对增长,使得选举制因素在王位更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此时的选举制因素与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是不同的,中古德意志王权中的选举因素更多的是诸侯与国王这两大势力在展开权力较量时的一种砝码,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
注释:
[1]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74.
[2]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76.
[3]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57.
[4][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张载扬译:《德意志史》第一卷上册,477.
[5] [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张载扬译:《德意志史》第一卷下册,513.
参考文献:
侯树栋.德意志中古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德]赫伯特·格隆德曼等著.德意志史[M].第一卷.张载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李筠.论西方中世纪王权观:现代国家权力观念的中世纪起源[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M].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B.Arnold,Princes and Territories in Medieval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89.
B.Arnold,Medieval Germany 500-1300:A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Houndmills:Macmillan Press Ltd,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