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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实施修订版。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规章制度;立法宗旨
1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社会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中国立法界,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用工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用工标准,用工成本的增加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力,间接推动了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它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长远发展。
2 《劳动合同法》的立场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它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定立的法律。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说辞退就辞退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自主维权,或者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仲裁和法院的帮助下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这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得不引发一场博弈,用人单位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是保护自身与劳动者平等博弈的前提。
3 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的几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必须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订立自己的规章制度,它不仅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更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也是用人单位应法律的要求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
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记录,比如会议纪要。同时,还用当做好公示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书面记录和告知劳动者的书面凭证。
例如:在劳动者入职时,或者颁布、修改规章制度时,公司可以举行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公司将学习手册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签到表留存下来,就可以做为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书面凭证。
有些企业会将自己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在劳动者入职时发给劳动者,请劳动者签收,并让劳动者承诺“本人已经知晓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实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但是这些书面凭证一定要妥善留存。
2.用人单位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相关的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大部分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間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好好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筛选,不合格者可以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凭证,如绩效考核不达标并且有劳动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及时辞退;
2.为了便于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应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等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最好在标准中加入数字,比如: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企业带来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属于重大损失等;
3.在工作中的重要事件、节点,需要留存好书面凭证,毕竟,如果真的走上法律程序,书面凭证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予以足够的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具备相当的法律敏感度,掌握在制定、公示、告知、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留存有效法律凭证的方法。企业最好能够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告知、执行进行指导。依照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与条文解读[M].京华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杨玲(1982—),女,山西省太原市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人力资源管理。
(作者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企业规章制度;立法宗旨
1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作为一部广泛征求过社会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中国立法界,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立法标本。《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用工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极大地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用工标准,用工成本的增加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动力,间接推动了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它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长远发展。
2 《劳动合同法》的立场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不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它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定立的法律。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为劳动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对劳动者说辞退就辞退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自主维权,或者在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仲裁和法院的帮助下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这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得不引发一场博弈,用人单位要想在这场博弈中获胜,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是保护自身与劳动者平等博弈的前提。
3 用人单位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的几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必须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订立自己的规章制度,它不仅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更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也是用人单位应法律的要求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建立。
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以及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记录,比如会议纪要。同时,还用当做好公示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书面记录和告知劳动者的书面凭证。
例如:在劳动者入职时,或者颁布、修改规章制度时,公司可以举行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公司将学习手册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签到表留存下来,就可以做为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书面凭证。
有些企业会将自己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在劳动者入职时发给劳动者,请劳动者签收,并让劳动者承诺“本人已经知晓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实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但是这些书面凭证一定要妥善留存。
2.用人单位一定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相关的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大部分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間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好好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筛选,不合格者可以通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凭证,如绩效考核不达标并且有劳动者签字的书面文件,及时辞退;
2.为了便于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应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等情形进行清晰的界定,最好在标准中加入数字,比如: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企业带来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属于重大损失等;
3.在工作中的重要事件、节点,需要留存好书面凭证,毕竟,如果真的走上法律程序,书面凭证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企业应该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予以足够的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具备相当的法律敏感度,掌握在制定、公示、告知、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留存有效法律凭证的方法。企业最好能够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告知、执行进行指导。依照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与条文解读[M].京华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杨玲(1982—),女,山西省太原市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人力资源管理。
(作者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