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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和谐状态,是整个社会组织各成员、集团、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各层面所达成的全面的和谐交往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结构和秩序的全面和谐状态。纵观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在真正的和谐状态下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法律能做到的只能是提供一套评价、规范、约束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机制。市场经济是一个非合作的博弈过程。市场经济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或者说外在化的制度,而法治则体现了人类对于自身的一种超越性的反思,通过集体理性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自然状态中的人性加以必要的校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同时还是法制基础上的契约经济。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创制完备的契约法,建立健全契约的法律约束机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市场经济沿着有序高效方向发展的可靠保障。因此,在现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和谐因素,必须寻求出一条契约化制度与和谐经济生活建设相互结合的道路,并将契约理念、契约制度等融入到经济生活和谐建设的道路中去。为此,在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过程中,合理的引入契约机制,通过契约来治理、约束、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妥善理顺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用契约自身的调节机制来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良性运转,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运行。我们知道,契约是一种社会主体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彼此自身权利的约定,是一种平等的、协商的产物,体现着一种自由基础上的和谐秩序,是一种实现主体双方继续实现自身利益的保障。在经济生活运行过程中,建立相应的契约制度理论,进一步完善当代中国社会和谐经济建设中的契约制度建设,阐明契约制度建设的基本条件与具体要求,并说明契约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经济生活建设之间的关系,指明契约制度建设是和谐社会经济生活建设的基本程序基础。把经济生活同契约制度建设相结合,来研究契约制度对保障和谐经济生活建设的重要意义,以此来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建设提供某种理论指导。这对建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经济生活来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