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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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互联网技术和医疗的融合更加明显,以“互联网医疗”的展开就诊模式逐渐深入身心,为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患者带来了传统医疗模式无法给与的就医体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存在缺失和互联网医疗模式当前自身存在的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也给患者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医疗应用网络平台、APP等多种途径开展诊疗预约、线上问诊、医疗数据的承载,患者隐私信息屡屡遭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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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革新,互联网技术和医疗的融合更加明显,以“互联网医疗”的展开就诊模式逐渐深入身心,为需要提供医疗服务的患者带来了传统医疗模式无法给与的就医体验,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立法的欠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存在缺失和互联网医疗模式当前自身存在的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也给患者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医疗应用网络平台、APP等多种途径开展诊疗预约、线上问诊、医疗数据的承载,患者隐私信息屡屡遭受侵犯。所以,我国在互联网医疗下的患者隐私的保护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本文首先是对相关理念的阐述,使得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更加清晰科学,主要涉及的概念有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以及特征等方面。其次是关于域外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分析,分别对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以及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相关规定的梳理。然后是关于对我国当前在互联网医疗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困境。主要提出了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法律制度不健全、救济途径存在滞后性、对侵权行为及侵权人难以认定、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最后则着重探究了可能完善我国互联网医疗患者隐私权的相关对策,包括强化相关人员的保护意识,规整法律规定,完善互联网医疗卫生监管体系等方面,实现对患者隐私更高标准的保护,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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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与司法界的争论焦点,对于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目前已经得不到一个确定的答案,本论文从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规范出发讨论销售欺诈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而论证“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结合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确定“知假买假”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标准并不考虑目的与动机,欺诈销售认定采用依据违法行为的客观化标准。“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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