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处罚作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领域,也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基本手段,因为行政处罚带有强制性,而对该权利的行使就具有一定的权利损害性。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行政处罚是出于一种法律制裁目的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都有很大作用,尤其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一点点的误差,或者职权的滥用,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方面,法律明确的条文规定很少,《宪法》虽规定了人权保护,但是却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而对于一般法来说,对于人权保障也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方式,主要表现在了事后的行政诉讼救济方面,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利于在处罚之前避免权利滥用、多重执法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进而避免人权的侵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提出,是出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一些问题: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过于分散,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现象普遍,各个行政机关重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执法扰民现象严重,行政机关的公定力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的视角为出发点,探索在如今行政处罚实践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问题,并且着重分析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平衡这二者关系时所起到的作用和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然后结合目前的立法现状以及监督机制和相对人参与权和救济权的实现情况,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完善和私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