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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作品,如常见的征文、征集图标等,是指一方为特定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某种作品,应征者根据征集人的要求创作交付给征集人的作品。广告语一般短小精悍,语言简练,文字内容太少,作品的特殊性显而易见,人们往往忽略了其中凝结的智力劳动,其著作权问题常常不被人们关注。在诸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关于广告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备受瞩目。刘毅诉南宁卷烟厂和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语著作权侵权一案在全国广告语著作权案例中非常具有典型性,该案中“天高几许?问真龙”一句广告征集用语引发了一起旷日持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征集作品著作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本案异议很多,可谓一路下来跌宕起伏。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将对广西“真龙”广告语著作权案所涉及的最关键最主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希望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突破口。首先,在序言中简要介绍了广告征集用语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是探讨广西“真龙”广告语著作权案的前提和基础。在第一大部分中,介绍了广西“真龙”广告语著作权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对案件细节问题将进行抽丝剥茧式的透析,对各方争议进行归纳总结,寻求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第二大部分中,主要运用民法理论对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运用合同法理论对一审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进行分析阐述,这些问题可谓瓶之颈口,不解决这些问题,整个案子都不会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和合理解决。在第三大部分中,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以及著作财产权分别行使的问题,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运用著作权法理论分别讨论。在第四大部分中,将对广西“真龙”广告语著作权案一审二审判决进行评价分析,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个人见解。最后,通过以上对广西“真龙”广告语著作权案的具体解析,希望能对征集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及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