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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争议颇多。在精神权利愈来愈受重视的今天,在民事法律规范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拒之门外,由此产生诸多弊端。由于立法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往往因立法上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而不被考虑,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为实现法之公正,并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受理。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基本概念。笔者从基本概念入手,先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相关概念即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再释,并进而概括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首先,在考查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合理性并对其进行了法理上的分析。然后,针对现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争议颇多的情况,对当前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诘难从理论和实践等层面作了有力回应。最后,结合联合国文件、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情况,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我国应建立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并对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和范围,指出其性质为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应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重功能。进而论述了公民及法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谈及第三人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五部分论述了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对补偿性和抚慰性并重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及罪责和赔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作了说明。 另外,论文最后以前文论述为依托,简单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