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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关于中国金融业应该如何走有自身特色的混业经营之路这一问题在学术界也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纵观这些研究,基本上沿着西方研究范式的两条老路进行:其一,应用规模经济理论集中探讨如何发挥混业经营所特有的经济优势;其二,讨论如何应用“防火墙”制度有效应对混业经营格局下的“利益冲突”风险问题。从制度演化的角度看,混业经营不只是业务的交叉与创新,也是一国金融制度在市场化条件下的再选择,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特性。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经营是市场机制作用下金融业分工演进逻辑的自然展开,蕴涵着风险外部性不断内化的过程。而中国的混业经营是在市场机制相对缺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其风险的化解过程注定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不同。因此,虽然西方经典理论对“利益冲突”理论已经加以否定,但该结论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要结合中国国情具体分析;与此同时,“防火墙”等制度是否足以抵御“利益冲突”风险,要看该制度的性质及其产生的深层制度环境,不能简单认为挪用“防火墙”制度“利益冲突”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产生于美国GS(Glass-Steal)法案出台前夕。它是指商业银行有可能运用信息优势,欺诈性地向客户推销难以偿还其贷款的企业股票或债券。也就是说,银行作为存户利益的保护者与作为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会使公众怀疑银行的动机,并丧失对银行的信任。即造成所谓的“利益冲突”问题。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和客户是一对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如何化解“利益冲突”风险可以视为如何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有效控制自身的欺诈性业务比例。标准化理论模型的分析表明,在竞争性市场的严格假设条件之下,“利益冲突”可以依靠有效的市场机制自身得到自然化解。进一步地,应用制度分析方法可以将标准化理论中的假设条件进一步细分为明晰完整的产权、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投资者为导向的金融秩序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对于投资者、融资者、金融市场中介的风险偏好、效用函数或利润函数将产生显著影响。中国目前在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发展混业经营,投资者将面临风险定价机制与市场投资功能的双重缺失的市场环境;融资者将在储蓄动员的宏观策略下产生强烈的合谋冲动;而大量同质产权的市场中介将在经济体系内积累大量内生风险。因此,中国并不具备“利益冲突”风险自然化解的市场基础。已经被西方所否定的“利益冲突”在中国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重大问题。 强调中国并不具备“利益冲突”自然化解的市场机制并不意味着否定混业经营。在面临内部需求和外部竞争的双重压力之下,我国发展混业经营乃是金融业的必然选择。由于传统金融“三墙”制度的实施成本、自律性质等因素,有效防御“利益冲突”风险也不能简单依靠“三墙”制度加以解决。面对既要发展混业经营,又要防御“利益冲突”风险的局面,只能从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入手,不断培育“利益冲突”风险得以自然化解的市场环境。我国目前应该进一步放松民营产权、外资产权在混业经营方面的准入限制;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格局并培育微观主体的有效竞争机制;推动金融秩序由融资型向投资型的转化;大力推动无限责任制等组织实验方式、建立协同性监管体制、坚持走渐进式混业道路。综合以上措施,才能使得人为创造的有形监管建立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之手”的基础之上,使得中国的“利益冲突”问题得以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