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研究——以《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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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产业生产总值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建筑产业能否平稳发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的繁荣与稳定。我国现行建筑产业中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违法现象频生,为了调整此类社会关系出台了《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和《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但是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行使诉权时,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上仍存着立法模糊,司法适用混乱的情形,故而此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提出问题,第三章从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分析问题,第四章解决问题。本文将主要研究多层级违法分包、挂靠关系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实际施工人能否作为适格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违法分包方和被挂靠方是否应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违法分包方和被挂靠方的诉讼地位是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将这些问题归纳总结进实际施工人是否为适格原告,违法分包方和被挂靠方是否应被列为被告这两个主要争议之中,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给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的结论是:第一,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适格原告;第二,违法分包方应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实际施工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被挂靠方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被挂靠方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上应该明确关于违法分包方第三人的地位,可以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4条赋予被挂靠方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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