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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制度的创新,作为市场、政府之外的“第三种治理力量”——行业协会,成为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新型治理道路。在沟通政府与企业关系上起到纽带与桥梁作用,同时也是维持市场秩序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市场化改革中的作用日益显现。本文基于治理理论,结合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具体工作案例,研究了保险行业协会在市场治理过程中的职能、作用限度和行为纠正措施,既丰富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研究方法、拓展了治理理论的研究范畴,又为更好地理顺保险行业协会与政府、企业和公众关系提供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