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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作为一项新技术,对人类现有的伦理、法律、政策造成了冲击,引发了学者对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内的讨论。技术的不断更新,使人工智能可以基于深度学习、大数据和算法的支持下产生新的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存在着和人类作品在外在表达上难以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也向传统著作权作品认定理论发起了强力的挑战,也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学者的广泛热议。出于对新技术、新事物的回应,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立足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框架内,应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更好的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文主要从六个部分论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模式的构建:第一部分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概念的一个梳理。简要介绍了与人工智能生成物有关的一些理论。作为一个新事物,人工智能所生成之物并无明确的定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和“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辨析,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词更为合理性并简单介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一些特点,为下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具有的经济、市场价值等,对其进行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从而引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论证以著作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的合理性,并对我国现存的一些保护模式理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狭义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理论障碍。从著作权主体角度看,目前我国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立法上并未有相关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主体为自然人,而人工智能不符合此项规定;从著作权客体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作品的三要素,不是人的智力成果,不是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并且不具有独创性。第四部分是国外主要国家的立法现状。选取版权法系和作者权法系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分析。英美等国家有明确的法案进行规定,从中找出适合我国的举措,以期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而如日本、欧盟、德国还处在法律讨论中,有一些相关的草案提出。通过研究,归纳适合我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具体方案。第五部分是论证以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的合理性。在对狭义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障碍的前提下,通过分析邻接权的基础理论,发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以邻接权模式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第六部分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制度。邻接权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的邻接权类型并无相匹配的,应该增设新的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人工智能投资者权,并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权利期限和限制等方面对制度进行具体的设计,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更合理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