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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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设置和理解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关系到司法能否对仲裁进行合理监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为司法权与仲裁权的边界划定了界线,也以司法监督的赋权为仲裁裁决的公正提供外部的保障。随着国内仲裁案件的快速增长,仲裁在实践中的新问题也不断显现。新问题的出现,不只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契机,也同时暴露出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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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设置和理解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关系到司法能否对仲裁进行合理监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为司法权与仲裁权的边界划定了界线,也以司法监督的赋权为仲裁裁决的公正提供外部的保障。随着国内仲裁案件的快速增长,仲裁在实践中的新问题也不断显现。新问题的出现,不只对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契机,也同时暴露出我国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规定的不足。本文首先通过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每条撤销事由的适用情况,找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对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事由进行细致解析,找出其立法上的不足;最后,在考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以及参考国外立法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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