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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在部分地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试点。最高检更是提出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诉讼效率不高、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办案人员办案压力大、非法讯问时有发生、程序简化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得不到很好解决,并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而辩诉协商制度的建立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司法难题。因此,需要对辩诉协商制度进行探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辩诉协商制度,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三万余字,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我国确立辩诉协商制度的必要性。一项制度的建立,必须具有其建立的必要性。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司法资源有限,办案人员的办案压力不断增大,诉讼效率不高导致案件积压现象严重;非法讯问现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然存在,在实践中获得被告人的口供较为困难;现有的程序简化仍然存在不足,程序简化不到位,导致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低,办案周期长,整体诉讼效率不高。因此,在我国确立辩诉协商制度具有其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辩诉协商制度比较法考察。辩诉交易制度在域外国家的实践证明该制度本身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积压方面的巨大优势。通过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和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说明辩诉交易制度并不具有国家界限,只要建立的制度适合本国国情,都可以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域外国家的实践可以为我国建立辩诉协商制度提供经验和启示。 第三部分为我国确立辩诉协商制度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我国在刑事诉讼结构、检察制度、传统司法观念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与域外国家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与辩诉协商制度具有紧密联系,对辩诉协商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在确立辩诉协商制度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第四部分为中国特色辩诉协商制度的构建设想。在中国确立辩诉协商制度,必须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设计,包括该制度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具体内容、法院审查,相关救济,等等。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有相应制度与之相配套,如证据开示制度、辩护制度、规范量刑建议权,完善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建立有关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