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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物的担保和传统的保证在贸易往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经济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要求不断增加。传统的物权担保方式和信用担保方式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日益显露,滞后于国际经济交易的需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制度在支持各种交易的同时自身也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它与传统的保证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新型的人的担保。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独立担保以其独有的独立性、效率性、快捷性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性而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在国际担保业务中成为主流。但是,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这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各国的判例和学理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尤其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仅仅承认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独立担保制度还很不规范。本文围绕独立担保法律制度,运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的方法,从独立担保的起源入手,结合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各国的学理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律关系、风险防范、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的辩证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地分析,并在全面比较与把握从属性保证和独立性保证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经济发展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从而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发达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成熟的市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法律制度尤其是担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完善。虽然我国现行担保法为市场交易中债权人的利益起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但是法律制度不应停滞不前,而应与时俱进。因此,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独立担保制度是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独立担保制度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