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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近30年得到了迅速发展,是一项将可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的新型融资技术。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极为复杂,对于一个典型的证券化交易而言,不可缺少的要素在于要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通常方式,被转移的资产通常要被移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以实现发起人的表外融资。SPV将作为发行人在国内或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转让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资产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文第一部分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缘起和发展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倍受青睐的融资模式其原因何在作了简要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在于其独特的融资模式可以实现“正和效应”,使参与方包括政府多方受益。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其他融资工具与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对于“资产转让”和“资产支持”进行了探讨,提出了 1.“转移的资产”是对未来现金流资产的控制权,它的本质是权益,包括债权和物权;2.“支持资产”是现金流资产本身,它的本质是法定孳息;3.“转让的资产”和“用以支持来发行证券的资产”并非同一资产的观点。并且,在本章第二节对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工具的对比中,通过系统的比较研究,总结出了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和项目融资等其他融资工具的联系和区别。 本文第三部分是有关风险隔离法律制度的分析,首先分析了“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包括“真实销售”的法律确认和会计确认,进而通过对美国实施的新破产法对真实销售的影响总结出了新破产法“真实销售安全港制度”是对关于“真实销售”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的观点;然后在本部分第二节对于证券化运作中不同的风险,包括破产风险、欺诈转移风险、重新定性风险、实质性合并风险进行了分析。 文章第四部分是有关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具体分析了美国、台湾和日本以及中国的证券化专项监管法律。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证券化国内立法和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