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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问题出发,探讨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转化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外国履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履约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建议和机制完善。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包括6章。第1章是国际海事公约与IMO履约审核机制。研究分析了国际海事公约的历史与发展趋势、IMO公约的基础与分类以及相关术语,同时介绍了IMO履约审核机制的内容和对IMO成员国的立法要求,提出IMO履约审核机制下我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第2章是IMO审核机制下中国海事履约立法转化的现状分析。研究分析IMO公约在中国的立法转化体系、转化方式、局限性与典型IMO公约在中国履约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立法实践与IMO审核标准之间的差距。第3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之基本理论。通过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在各国立法转化的前提,提出我国对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立法转化的前提是纳入,阐述在我国建立“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对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关系的分析,提出处理二者的冲突关系应当区分公约对我国生效前和生效后的不同情况进行立法协调。第4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现状与评价。通过分析采用“纳入”方式的国家和采用“转化”方式的国家履约立法现状,对各国履约立法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可供我国借鉴之处。第5章是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立法转化的不足与完善。通过前文对我国履约现状的分析,提出我国履约立法存在立法理念滞后、法律规范缺失以及履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从宪法、宪法性法律、海事立法以及部颁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从文件化、信息化和制度化的角度构建中国履约立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