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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了鼓励民众积极创业,在资本方面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在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中将资本方面由以前的实缴制改为了现行的认缴制。但是在实践中就可能会出现公司的资本不充足的情况,致使公司没有足够的资本去从事商业活动,有可能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引起矛盾的纠纷。因此在现行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要对公司的设立有一个全面的规制,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规制。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每个公司都要经历的过程,其中有着不同的参与主体,各自的主体为了利益而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包括非必要行为。对于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主体,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全方位规制,使各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目前关于设立中的公司的法律规制集中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但是条款较少,而且也没有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同时对于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也没有细致的划分,而是对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最终均由发起人来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笔者认为对于以上的条款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划分,来更好的规制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以及厘清设立中产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站在整体的角度对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分析,首先明确设立中公司的概念,进而结合中外的不同学说,同时参照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其给出较为明确的概念,进而依据概念来论述设立中公司的特征,通过对比不同的观点以及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来明确设立中公司的起止时间节点。第二部分论述了设立中公司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应当具备的法律地位,设立中的公司作为一个存在的法律实体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容易造成不稳定,通过对比不同的学说来给与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与第三人为了公司的成立而签订合同时候没有较为明确的地位,致使在实践中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使用着不同的名义,有的是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还有的是发起人自己的名义,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致使日后的责任承担时候需要首先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利于责任的快速承担。第三部分首先列举哪些责任主体对于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具有承担的义务,结合不同的承担主体特征分析其与设立中公司的相互联系,进而分析其承担责任的原则和方式。第四部分则根据前文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同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指出其不足之处,根据文章的整体分析给出在日后设立中公司的有关法律问题立法中一些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