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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应当在收益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项目之后,为实现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也于2009年对利润表进行了重要改革,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首次提出,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然而从2009年利润表改革之后我国上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情况来看,虽然列报该项目的企业日益增多,然而在列报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此项目时也并未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重视,监管者也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对上述行为进行纠正,直至2014年才正式在会计准则正文中对这一项目的列报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和说明,却仍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由于其他综合收益基于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一直隐藏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之中而未能引起财务报表使用者足够的重视,其很可能沦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如何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准则制定者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认为,敦促企业正确列报与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从而提高企业盈余信息的透明度可成为抑制企业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明确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必要性,引起准则制定机构、实务界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一项目更多的重视,同时使其获得更多的制定准则、编制报表或是使用报表的经验依据,本文就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对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 本文首先运用描述性统计的分析方法,对2009年至2016年共7年期间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情况分年度、分行业进行了描述性分析,以便于我们对利润表改革以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我国的运用情况有初步的了解。并进一步以2009年利润表这一制度变迁为契机,在分析了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如何对企业盈余管理产生影响的理论基础上,选取了沪深A股市场892家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5年的样本数据,运用国内外政策研究中广泛采用的双倍差分法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对上市公司整体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 结果表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显著的抑制效果,然而抑制作用并不大,从我国上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披露情况来看,这很有可能是由于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以及上市公司对此项目的列报与披露不够重视造成的,上市公司没有采取措施完善对这一项目的列报与披露,而监管部门也并未对此予以有效监管。针对此问题,本文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①对准则制定者而言,其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细则以及强制披露的规定;对企业加强关于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培训的指导;提升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理解与处理能力;②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为识别企业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应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纳入审计重点范围;③对企业而言,其应当对公司治理人的绩效考核方案与薪酬契约进行调整,平衡净利润与净利润以外的指标(如股价和综合收益等)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