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当前职务犯罪发展的新趋势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特殊侦查措施的限制,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侦查一体化机制作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项组织原则或制度安排,顺应了一体化的时代潮流,是检察机关在现行宪政制度和检察体制框架下对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深刻把握和机制创新。诚然“任何机制的运行只有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时才能实现最佳的社会效益”,从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容和运行方式来看,由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打破了既往一个检察院单兵作战的格局,纵向方面突破了级别管辖的梯度空间,横向方面超越了属地管辖的界限,贯通了以省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分州市检察院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流程化效率运作,从而呈现出侦查主体“多元化”形态。而对这一形态中各层次、各参与主体的地位、职能、权责、义务的制度建制和法律规制,对侦查一体化流程中各部位功能和作用的认识,理念不清、实践中盲目操作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既有理论的支撑,法理的基础,又有现实的需要,组织的保障,但实践中却离设计时的理想状态还有较大的距离,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力量配置不均、内部协调不力、经费难以维系、管辖常起争议等体制、制度、结构、保障、立法等层面的问题与障碍,特别是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体制优势,由于人、财、物地方管理体制的现实存在,并没有落到实处,多年沿袭至今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分设模式在检察实践中也已逐渐呈现出不合时宜之处。虽然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是急需的,但在操作上也是不容易的。因为它必须排除一切横向上的障碍和纵向上的阻塞,这既包含着体制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也包含着机制和制度上的理顺和规范问题;既存在着局部的落实问题,也包含着全局的统一问题,因而决定它既不可能在某一个地区就能完全实现的问题,也不是一项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如何克服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的问题,清除其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将体现检察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从“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制度性阻塞,保障性困扰,立法性缺位”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应在遵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与借鉴国外检察一体化原则的合理内核,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制度建设、立法规制等五个层面上进行完善,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一体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