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简易程序一直是改革的热点问题。然而,由于立法和理论指导的局限性,简易程序的适用已经显露出了种种弊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刑事案件构成、司法资源状况和人们特定的诉讼心理决定了简易程序必定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当前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它理应成为关注的主要课题之一。这种研究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进行,而首先应有必要对简易程序进行法理学探讨,简易诉讼之程序法理即是运作简易诉讼程序时必须根据的基础法理,系有关整个简易诉讼程序之精神、理论之问题。本文对刑事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及二者之间的协调和正义最大化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深入阐述。公正价值对于诉讼尤为重要,公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然而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资源又总是有限的,要用这有限的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因此,设置简易程序必须要符合效益价值的要求。“社会每一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 。”这种“整体正义最大化”的观点,又可以使我们对简易程序的认识获得一个全新的视角。本文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的简易程序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本人的审判实践,对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适用率偏低、简易程序立法粗糙、被告人知悉权保障不够充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得不到尊重及被告人辩护权得不到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提出了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检察官必须参加庭审活动、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建立强制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具有现实意义的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方法和立法建议,借鉴国外刑事司法改革有益经验,对未来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建构提出了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建立适应世界刑事简易程序发展趋势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简易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