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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刑法罪数形态领域里的重要内容,当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其处断进行规定,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相关内容,但是从分则条文对一些罪名的规定仍然可以看出对牵连犯的处断。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不同以及学者们关于牵连犯概念及其处断原则的分歧,引起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欲保证牵连犯处断之合理性,必先对其概念及其构成进行限定。就其概念而言,除了要体现行为的牵连关系,还须反映出主观方面的因素,即行为人是基于某个最终犯罪目的而为数个行为。对于牵连关系的判断,应兼顾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既要强调行为间的主从关系,也要考察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着牵连意图。牵连犯处断的分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从重处断说以及双重处断说。在双重处断说中,由于对牵连犯的分类不同,还存在着法定标准说、轻重标准说和手段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区别说。各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要对牵连犯进行合理处断不仅要考虑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也要分析该处断是否符合充分评价原则、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实现罚当其罪,而单一的处断难以同时兼顾这两个原则。因此,在对牵连犯进行处断时,不能一律采用同一种处断原则,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断。犯罪客体能够体现行为之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行为侵犯之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当这些行为侵犯的是不同性质的客体时,即为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对其应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行为侵犯相同性质的客体时,即为不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对其则宜从一重从重处断。另外,牵连犯和共犯发生竞合的情形下,必须同时考虑牵连犯与共犯各自的处理原则。在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未完成而犯罪停止的情形下,应当先判断是否能够成立牵连犯,然后再对其进行处断。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中,如果某些行为构成连续犯时,则宜先确定连续犯的处断,再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