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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司法认定向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每起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的一个环节。作为典型自首的必要前提,“自动投案”的认定与否将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自首的资格、量刑轻重等问题。由于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仍无法涵盖现实中所有的投案方式,加之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存在差异,所以“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时常存在争议,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定结果。可以说,“同案不同判”、“同情形不同认定”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见不鲜。然而,这种现状的存在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在刑罚裁量时彰显公平正义,更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我国司法活动建立起良好的信心。本文以《刑事审判参考》中“自动投案”参考案例作为蓝本,梳理归纳出“自动投案”参考案例所展现出的特点、规律,明确在自动投案司法认定时究竟存在哪些争议难题,并结合刑法学界已有的理论研究对其中的争议难题做出研究分析,最后归纳总结“自动投案”认定标准的类型化结论。本文一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划分如下: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阐明选取《刑事审判参考》中“自动投案”参考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的理由,以及对历年来“自动投案”参考案例进行梳理并简要归纳其中所折射出的司法侧重点。首先指出“自动投案”参考案例对于现今司法实践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分析为何研究参考案例的公布能够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其次,参考案例所展现的认定重点主要划归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司法认定越发注重实质性标准;第二个方面便是司法认定越发注重投案行为与投案意愿相结合。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以“自动投案”参考案例为出发点,着重讨论司法认定越发注重实质性标准。第一节与第二节讨论司法实践如何实质性理解《解释》所规定的“讯问”、“强制措施”。本文认为被动归案的认定标准越发倾向于司法机关当面查问时有无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合理怀疑或者采取实际控制,而不是形式上的有无完成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讯问”或者“强制措施”。第三节则是对“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的讨论、研究。本文认为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时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当面查问或者调查行为人时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或者犯罪事实,并且明确能否将行为人与某件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第四节则是重点讨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主动到案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文严格区分了不同类型的传唤方式,并论证当面传唤到案的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与电话传唤到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最后,在第五节中又论述了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主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而且脱逃后主动归案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主动性与自愿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则是司法认定注重投案行为与投案意愿相结合。第一节通过参考案例归纳总结出这一认定倾向。第二节从法理上阐明了为何“准备投案”等情形会被认可。而随后的两节则分别从两部分论证了消极不作为到案方式也要体现出投案意愿,一是“现场待捕”型投案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二是消极不作为“亲属参与”型自动投案应反映投案意愿,如亲属带领公安机关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应视具体情况认定或者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文最后一章的重点在于对“自动投案”参考案例所展现出的司法侧重点进行总结,以表格的形式形象生动地展现出“自动投案”认定标准的类型化结论,给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争议的情形一个具体、准确的认定结果。而且还从“自动投案”参考案例的公布得出看到我国今后司法实践“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仍会坚持宽容化趋势,这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真正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