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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又相对独立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追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强大权力,实施诸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各类强制措施等行为,常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倘若运用不当,极易侵犯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因此,各国在均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进程中,纷纷对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构建,其中一大举措就是扩大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审前辩护权。而回顾我国,由于缺乏保障人权的传统,长期以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审前辩护权缺乏应有保障,同时各类违法现象也屡禁不止。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这一问题有所改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国审前辩护权亟待完善。 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审前辩护权的一般原理介绍,包括审前辩护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及价值评析。与通说将辩护人排除在辩护权主体之外的看法不同的是,笔者认为鉴于辩护人的自主地位和公益色彩,应将将其纳入了审前辩护权的主体范围,并将审前辩护权的外延扩展为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主要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告知权)以及辩护律师(该文所涉辩护人以辩护律师为限)帮助辩护权(主要包括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提供帮助、会见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权、证据先悉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两部分。笔者认为审前辩护权因其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具有有限性、准备性和独立性以及受制性三方面特征;其确立与发展的历史不论国外还是国内都较短暂;审前辩护权以人权保障、无罪推定、权力制衡作为其理论基础,并且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以及诉讼效益的实现也有积极作用。同时囿于其对实体正义与诉讼效益的一些消极作用,笔者认为在充分保障审前辩护权的前提下,应在制度设计上对审前辩护权予以适当限制。 第二部分为西方国家审前辩护权概略。在此部分中,笔者对英美法系各国及大陆法系各国的审前辩护权现状予以分别介绍并评析,作为完善我国审前辩护权的他山之石。从对西方各国审前辩护权的概括比较中,笔者大致归纳了三点关于两大法系国家对审前辩护权的规定和保障上的共通之处:其一为普遍能够按“诉讼”的形态构建审前程序;其二为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和辩护律师帮助辩护权得到了较为广泛的确立和发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