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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作为调停人组织加害人与被害人协商与沟通,共同达成和解意见,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平衡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以及叙说理论而产生,被害人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参与者,刑事和解制度是使得被害人地位复归,扩大在追诉程序中的私权利的重要尝试。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缩小被害人的次要伤害,需要缓和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对抗。在刑事和解中,国家与加害人的合作转换成为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合作。被害人享有程序参与权和救济性权利,前者包括被害人的控告权、获知刑事和解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刑事和解执行程序的权利;后者包括获取补偿的权利和获取赔偿的权利。由于制度、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原因,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不足,使得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受到影响;二是被害人的一些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影响了被害人权利在刑事和解中的有效行使。对此,需要确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来实现对刑事和解制度自身的完善。此外,还需要增加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条款、充实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利、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及完善被害人赔偿制度,以此来实现对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