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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启动的官员问责,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不少成效。一是问责力度较大,效果显著。问责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高官问责”,就是不论哪一级领导,不论官有多大,谁的责任就得由谁承担。这充分体现出了问责的决心和力度。二是问责范围非常宽泛。在导致问责的原因方面,涉及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在覆盖面上,从中央层辐射到地方层面;从行政机关逐渐向党政部门推进,从“有过”向“无过”、由生产多发事故向其他领域发展。在问责方式上,趋于多元化。从罢免职务的问责形式,到记大过、通报批评、引咎辞职等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问责的多元方式。现实表明,官员问责正从罕见转变为常态,从风暴性问责转变为日常性问责。三是官员问责日趋制度化,正由“权力问责”逐步向“制度问责”发展。近几年以来,颁布了一大批党的规章和法律法规,使得问责具备了初步的制度基础。这些法律规章均对问责制相关内容做了一些规定,使官员问责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制度依据,逐渐向法制化和规范化问责的轨道迈进。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化,对于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形成新的行政文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这种目的,文章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本论文从以下四方面来展开:第一,首先论述了选题的意义,接着简单介绍了近几年有关官员问责研究文献综述,最后分析了我国推行官员问责的意义。第二,全面分析了我国实行官员问责制国际国内背景及理论、法律、政策依据。然后阐述了官员问责的内涵。第三,先概括了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化的历程,紧接着重点探讨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化的实践困境。第四,针对当前官员问责制度化的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