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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瑕疵证据在违法性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使得其一直游离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在司法实践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立法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瑕疵证据一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随着2010年有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瑕疵证据的补正制度得以逐步确立起来。这是因为考虑到诉讼投入与最终获得收益之间的“性价比”,才最终给予瑕疵证据进行补正的机会。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还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对于规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取证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瑕疵证据经过补正达到治愈标准之后,影响其证据能力的缺陷得以弥补,因而瑕疵证据也随之得以获得证据能力,就不再是原来的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但是瑕疵证据的违法性身份并没有因此改变,此时的瑕疵证据仍然是不合法证据,通过补正改变的只是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而并没有改变瑕疵证据原来所具有的违法性特征。这样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又保持对不规范取证行为的否定。不过在对瑕疵证据的补正限度作出合理限定之前,难免会让人产生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担忧,因而在对补正的操作主体作出规定之后,有必要再辅以相应的登记备案,以便使补正的期限和次数能够在制度的有效规范之中。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瑕疵证据补正制度,还需要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补正方法、治愈标准和补正限度等作出详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