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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并未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也逐步暴露,如产权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可以说是伴随其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诸如监管重点侧重合规性、忽视风险性,重市场准入轻日常管理,现场检查立项缺乏科学性、计划性,非现场监管被动应付,缺乏前瞻性、预见性等等。究其原因,一是监管制度基础十分脆弱;二是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未突出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三是注重了农村合作金融外部监管,忽视其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因此,本文针对区域性合作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美、日、德国三个国家的合作会融监管有效性,从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启示,并尝试性地设计出监管有效性框架;最后,针对性地从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增强被监管者的内部控制能力和努力构造和谐的监管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创新之处是沿袭温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监管政策取向,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有效性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研究,构建了区域性合作金融监管的总体框架,界定了合作金融专业监管、行业管理、机构自律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突出强化分类监管的主体职能、手段和方法,提出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