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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理当在形式与实质双方面兼顾信息申请者权益。在信息公开透明化大环境下,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公民知情权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监督公权力行使与遏制高校腐败的必然选择,对公权力组织与私人法律主体二者具有重要的作用。法治的全过程包含法律表达、法律实践一系列法律运作,二者各有其特征与逻辑并伴随张力。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的文字表达与实际适用也常常充满紧张关系。继而,在肯定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对制度构建下的表达与实践实行系统性探讨。本文以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个案的整理归纳、文献的搜集鉴别,在理论分析与历史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文字表达的缺陷及实际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衔接的融合之法,本文分为引言、结语以及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界定”,阐释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含义、特征,诉讼对象具有特殊性、公共性应归于行政行为,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兼具主、客观诉讼特点,是满足公民知情权、高校治理利益权衡的需要,是遏制高校腐败的必然选择。第二部分“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据统计分析”,明晰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及特点。从2012年-2019年58起案件切入,分析整理相关数据,以案件的数目趋向及地域分布、原告的诉讼请求情况、案件受案范围、双方举证责任、审理法院和裁判情况七个方面分析论证。具体来说:案件数量较少但逐年呈上升趋势;申请人的诉求以请求履行、撤销高校行为并履行为主;各地案件数量差异较大且与经济发展呈正相关,经济发展情况、人均收支情况、公众对信息需求与知情权的保护呈正相关;受案范围类型多样化但以招生考试与学位评定、学籍档案为主;判决结果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较高,原告上诉率高但案件取胜率低。第三部分“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围绕受案范围过窄、法院审查强度不明、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立法对“其他信息”、“国家秘密”的界定不清,高校滥用自主决定公开权力,对信息选择性公开。“信息不存在”为消极性事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困境。合理性审查导向不足,校规文件的附带审查标准不清晰,在不同程序理念指引下对审查标准和违法结果裁判不同,并从观念、制度、司法实践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完善高校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建议”,有针对性的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建议。扩展受案范围外延,对“其他信息”作实质性分析、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对高校自主决定公开的权力进行审查。“国家秘密”概念具体化,建立秘密审查机制,明确“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及内容,由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对合理性审查提出总体要求,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依照法定步骤进行司法程序审查,必要时进行系统的听证程序,参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对校规文件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