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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旨在于:透过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探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所确立的“中国特保”机制的法律规范、实务运作和应对策略问题。
本文从保障措施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和历史演变入手,全面评述WTO框架下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构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此作为“中国特保”机制的铺陈、背景和对照基础。
本文认为,保障机制的设立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贸易的行为,保障措施本身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悖;但是,其使用结果却可以被视为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和努力平等地改善所有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宗旨相一致。换言之,保障措施制度以WTO所允许的例外方式合法地存在于WTO框架下,体现了国际贸易需要的自由度与成员方履行条约义务所需要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作为受到特别法律规范约束的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其设置的目的也与一般保障措施相同,但具体的实施要件有所差异。在WTO框架下,特别保<1>参见赖宣妤:《WTO架构下我国货品进口救济制度之研究一以中国大陆毛巾进口救济措施案为例》,台湾私立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资料来源:台湾图书馆全球咨询网http://www.ncl.edu.tw/(最近访问日期:2006年9月20日)。
保障措施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已失效)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授权条款)的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第二类即为本文的研究重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所设置的“中国特保”机制。
概括而言,“中国特保”为两种特殊保障制度的统称:第一种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称为“纺织品特保”或“242段特保”,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种笼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简称“TPS特保”),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其中,“TPS特保”可细分为“市场扰乱特保”和“贸易转移特保”这两种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特殊制度。 作为中国入世时在权衡利弊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退让和承诺,“中国特保”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无论在实施条件、磋商、立案门槛、调查程序、补偿与救济、报复的权利,以及“灰色区域”措施的采用和实施期限等问题上,皆未能平衡中国与WTO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1>。 为了更加容易地利用“中国特保”阻止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各成员方陆续在其国内颁布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其中,以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影响最为深远,故本文选择欧美为代表,从个案和实践角度进一步分析“中国特保”的内涵和运作,并探讨其被成员方滥用的可能性问题。 最后,在对“中国特保”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弊端进行深刻评论的基础上,本文从对内与对外两个角度,全面构筑中国应对“特保机制”的整体策略框架,并进一步细化到具体构建的方式和步骤,以期在不利环境客观存在的背景下,最大限度保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