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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在实践中,由于检察体制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问题突出,检察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非常重要,有助于达到权力制衡,推动司法公正地实现。因此,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司法与行政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即由法院与检察院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统一管理财产物资,并且完善检察官选任制,实现逐级遴选。这不仅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要研究中国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问题,必须弄清楚我国的检察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动下,检察权要进行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晰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不仅是检察理论发展的需要,而且也关系到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检察事业发展。我国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样的也要以检察权的正确定位为前提。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的。首先,从对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入手,阐释了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文本对检察权性质的规定以及国内学者对检察权性质的学术探讨,并对其进行评述;在综合相关法律文本的规定与学者们的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笔者自己关于检察权性质的观点---我国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对其性质进行精准定位,为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对制约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因素进行分析。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助于监督法律的准确施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独立行使检察权却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主要有:(1)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呈现的弊端和党委对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过分干预;(2)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和检察工作的地方化;(3)检察机关部门设置的不合理;(4)检察官的素质偏低以及相应的保障机制不健全;(5)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受审判权的制约。最后,针对独立行使检察权所遇到的困境,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完善路径,以多种途径促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1)改革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跨区域的检察系统;(2)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实现检察机关的人事独立和财政独立;(3)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改革,通过对公诉机构进行改革,整合检察院的职责交叉的部门设置,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等措施,促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合理化;(4)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完善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提供人才保障;(5)促进检法关系的和谐,推进检察权的独立行使;(6)建立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内外监督机制,为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