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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态,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特征要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公司目的;人合性特征则要求其建立在股东间信赖基础之上,因而其股权转让必须受到限制。因此,法律为了努力实现维护资合性和人合性之间平衡的目标,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作为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必要措施,其制度设计应当能够实现股权的流动性、公司的人合性与交易的安全性之间的平衡,以充分发挥现代公司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本文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入手,再谈其性质及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依据。第二部分列举了当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进行简短评析,提出一些可以为我国法律修改时所借鉴的内容。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所在。主要探讨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问题,包括行使的主体、对象、同等条件、期限及程序等问题。其中,对同等条件的论述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明确同等条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能够达到优先购买权人与所有权人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出让人不因交易对象的不同、不因存在优先购买权而使其退出公司时利益受损。笔者主张“同等条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条件所在。对同等条件应按其性质分别进行探讨,即以“财产性条件”和“非财产性条件”为区别,按照绝对同等和相对同等的标准,分别加以确定。在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是决定标准适用的主体。第四部分笔墨集中于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特殊问题的探讨上,包括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问题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后可能与其他法律关系问发生的冲突问题,其中部分行使问题是重点。在这一问题上,笔者基本上不同意部分行使,但是也应当尊重公司章程的自治权。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和救济。在界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以民商法中一般法的救济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第六部分是文章的升华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思考,进而提出一些对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建议。总之,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同时平衡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手段。要解决好有限公司人合性与股权自由转让的冲突,平衡转让股东、其他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协调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公司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就应当符合统筹兼顾、有取有舍以及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