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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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回避是当今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明确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者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处于一种超然的中立地位,防范利益牵连与内心预断,确保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回避都是主要针对具体的诉讼参与人所设置的一种程序性制度。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定主体提出的回避可操作性较强且易得到比较完全的适用。与之相较,以法院整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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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回避是当今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明确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裁判者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够处于一种超然的中立地位,防范利益牵连与内心预断,确保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审判。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回避都是主要针对具体的诉讼参与人所设置的一种程序性制度。因此,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定主体提出的回避可操作性较强且易得到比较完全的适用。与之相较,以法院整体作为对象主张的回避申请怎样适用,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答案,司法实践的处理标准也并不统一。究其原因,认知上的模糊与偏差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何正确理解并解决法院“整体回避”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面对且必须回答的法律问题。本文属于案例分析型论文,具体写作上以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为切入点,通过探究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实质,进而对王成忠案展开实证分析,最终为法院“整体回避”问题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本文提出问题部分。此部分细化为“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四个方面。通过对所选案例案情的基本介绍,总结各方关于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从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此部分细化为“法院‘整体回避’的概念”、“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处理现状”、“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实质探究”、“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解决路径”、“刑事二审指定管辖问题辨析”五个方面。围绕法院“整体回避”的主题,在把握相关概念与发展现状基础上,明确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实质是诉讼管辖问题,基本的解决路径应是指定管辖或管辖权移转,且指定管辖的适用审级应限定为一审。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这是本文的实证部分。此部分分为“案件法律分析”与“分析结论”两个方面。利用文章第二部分论证的观点,对王成忠案中涉及的法院“整体回避”问题展开实证分析,并得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佳的处理方式应是先将案件发回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再由西安区人民法院层报至吉林高院指定管辖的结论。第四部分为研究启示,这是本文的对策建议部分。此部分具化为“明确管辖异议权”、“适用情形”、“处理程序”、“程序救济”四个方面。鉴于法院“整体回避”制度的不健全,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解决应在明确管辖异议权与适用情形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具体的处理程序与保障程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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