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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刑法的重要理论之一,是具有深厚人文底蕴的理论体系,反映了伦理与法律的融合,体现了刑法对人性弱点的关注和救济,当前中国刑法还未明确“期待可能性”这一概念,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概念或内涵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近年来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日渐减少,有进一步针对我国司法实践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研究的必要,并把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围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展开,厘清概念、学说史,对比理论在德国、日本及我国的发展、运用现状及问题之后,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质疑进行回应,对中国现实存在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肯定论证和分析,结合现阶段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应用的现状完成对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的证成,对应用的路径进行铺垫和设计,重点探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的具体路径。导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归纳梳理国内外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总结研究方法,进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创新和研究限制之处。第一章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司法应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以近十年的449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期待可能性应用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实证研究,从2011年至2020年,随着年份推进,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相关的判决越来越多,有关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文章却在2011年之后整体呈现出逐年递减的态势,理论研究的减少与司法适用数量的递增出现对比,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期待可能性”的案件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且运用范围广泛,说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本土化应用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日益增长的适用空间和适用需求;通过分析期待可能性相关的判决可以发现,虽期待可能性尚未明确写入中国刑法,但是在司法案例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辩护理由运用较多,法官在文书中也有运用期待可能性进行简单分析说理,但少有法官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出罪事由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阻却事由,但是司法运用中存在误用和随意性适用等问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期待,当前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鸿沟,一定程度的原因是实务人员对于刑法理论的研究不够,前述实证研究提出问题,本章立足期待可能性理论基础,在梳理期待可能性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评述学说分歧及其发展,厘清概念,并初步提出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过程中应遵循理论的一般性原理,回应司法实践的期待。第三章为期待可能性司法应用的理论之争和实践证成,期待可能性理论自产生便得学界及实务界的青睐,鉴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能够解决我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并对本土刑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刑法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开始出现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断升温状态且成果颇丰。但近年来,开始出现质疑之音,认为囿于我国开始出现风险社会的特征,认为期待可能性得以立足的社会基础发生改变,提出期待可能性引入缺乏充足论据,因为我国刑法体系没有放置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恰当位置,而对我国已有刑法体系进行重构,现实可能性更是不足。期待可能性本土化在我国有两次理论之争,一是要不要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是在何种程度上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近年来,质疑之音认为囿于我国开始出现风险社会的特征,认为期待可能性得以立足的社会基础发生改变,提出期待可能性引入缺乏充足论据,因为我国刑法体系没有放置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恰当位置,而对我国已有刑法体系进行重构,现实可能性更是不足。于是便有观点认为,讨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适用等问题只是学者们自娱自乐的智力游戏。在我国应否对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的讨论中,有学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理论于我国刑法语境下,具有“不可期待性”。本章梳理否定论的主要观点,主要包括与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矛盾,期待可能性价值模糊,期待可能性具有历史局限性及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相冲突等,本章对于否定论进行了回应,厘清司法实践中对于期待可能性的期待,应该辩证地看待期待可能性本土化的问题,我国刑法蕴含着相应精神的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内涵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意义,对于我国刑法在理论及实践中的不足应当在立足我国实践进行完善,在质疑和批判的基础上推进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第四章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的理论体系定位和司法实践判断,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定位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的核心的问题,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则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引本土化的关键问题,期待可能性以何种地位置于我国刑法体系最为合理,以及期待可能性有无和程度的判断,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章立足于厘清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定位和判断标准的问题,为本土化路径研究提供基础。本章列举了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几种学说,各有利弊。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主观要件中的评价因素、前提因素、消极因素。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回归常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人权保障具有实践意义,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也应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回归常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若单采一种标准并不能保证在各种情形下都能准确判断行为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一个多样化且复杂的问题,对于标准的确立也要经过不断交融和进化的,应该建立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标准群。理论研究应回应司法实务的期盼,对司法实务的论辩素材进行收集以期进行进一步类型化判断。第五章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期待可能性应用路径构设,期待可能性理论彰显人性关怀,可以说是刑法和刑事司法正义品格的重要支撑,我国刑事司法一直以来存在司法僵硬、机械缺少人情味的问题,部分诸如涉及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疑难案件判决后引发“舆情”,往往就是因为我国刑事司法人员机械执法,缺乏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把握和运用,容易作出与民众普遍正义感及同理心相悖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应该辩证看待期待可能性本土化司法实践应用的问题,将期待可能性概念借鉴、本土化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有利于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协调好行为人的行为与罪刑之间的关系。德、日刑事司法审判实践已经逐渐限缩期待可能性适用的情况,并不能成为我国限缩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空间的理由。放开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适用,并不会导致一般预防效果的落空,期待可能性本土化不会导致口袋化的出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入罪必须法定、出罪无须法定得到世界各国刑法实践一致赞同。即便是在四要件当中,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期待可能性合理地调节定罪和量刑。应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质疑和批判的基础上推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土化应用,丰富我国出罪事由,预防“刑法活性化”,实现个案正义。期待可能性可以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但应该进行严格限制,慎重适用。最后为结语部分。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我们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出发,立足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要求,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合理的剖析定位与运用,立足我国国情,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可能性进行进一步应用,时机成熟时考虑写入我国刑法,实现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共同发展和相互促进。本文试图归纳期待可能性理论相关研究成果,总结经验,厘清概念,论述理论基础,分析判断标准,总结如何本土化等问题,笔者希冀通过结合国情,在质疑反思的基础上,在对期待可能性思想的基本问题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如何将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进行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本土的引入证成与本土化设计,以期借鉴与吸收期待可能性理论闪光点,实现丰富我国刑法理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