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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于2007年8月由保罗·麦克库雷(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并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被广泛关注;而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也众说纷纭。随着影子银行在全球大行其道,中国式影子银行也迅速膨胀,并引发了监管当局和业界广泛担忧。本文在总结近5年来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影子银行系统的发展情况,对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概括。本文将中国式影子银行系统的内涵归纳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信用中介,通过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风险转移和制造杠杆等手段,不断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规避来自总行或监管机构的监管,以满足客户的投融资需求,并追求自身的盈利性和流动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带来威胁,引发公众的恐慌性挤兑,并带来系统性风险。它具有创新性、隐蔽性、提高盈利性、威胁安全性和富于变化性四个特征。本文认为中国式影子银行系统的外延应包括以下6个方面:(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银信合作产品;(3)放款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4)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和信贷资产证券化;(5)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6)信用担保工具,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和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中,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银信合作产品规模最大,潜在危害性最大。在界定了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和运行模式,将其与传统银行系统进行比较,并逐个分析中国影子银行系统产品的发展情况。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影子银行系统容易积聚系统性风险,并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但考虑到影子银行系统在调节流动性、增强盈利性、促进金融产品多样化、完善信用中介供给、促进价格发现、满足投融资者的需求和纠正监管滞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应理性看待其发展,并处理好三个关系,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关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以及透明性与隐蔽性的关系。通过实施有效地监管,来防范和规避风险,以促进金融业向服务业全面转型。最后,本文通过梳理国内现有针对影子银行系统出台的监管政策,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强一行三会在政策制定上的合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应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多项功能,解决融资难和无投资渠道的问题;应制定风险预警与监测对策;应坚定不移地走金融创新之路。在具体建议方面,本文认为对投资者进行统一分类,针对不同的类别强制披露不同细节信息,采用不同的拨备覆盖率;可仿贷款五级分类,对融资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银信合作产品进行五级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的拨备覆盖率;可仿信贷管理流程,对融资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和银信合作产品的资产投放建立前中后台分层管理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