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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之一,公司的成立、变更、注销等问题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中极重要的一部分逐渐被理论界关注。一直以来学界关注的焦点多在破产清算上,而非破产清算制度备受冷落。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清算程序的问题越来越多,非破产清算也逐渐引起学界和立法的注意。目前,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尚不完善,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也没有涉及到非破产清算制度。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在前人的基础上,对非破产清算制度中上述问题,做了浅显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些许自己意见和建议,但是因笔者才疏学浅,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重要性、目的、意义等。经过分析得出,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在类别上有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之分。普通清算指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特别清算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指公司没有进行普通清算,又没有提起破产申请,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公权力介入的一种清算制度;自行清算指公司股东自愿启动清算程序;强制清算是由司法权强行介入的清算。第二部分解析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清算人选任方面,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选任资格和解任制度均没有规定;二是清算程序的启动主体及责任主体不明确,启动清算程序的时间、主体、具体情形规定较笼统;三是清算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机制不完善,清算主体的概念规定不一,法律规定现实可操作性较低;四是立法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不完善,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也得不到充分保障。第三部分深入探讨了国外非破产清算制度立法现状。阐述了国外关于清算人选任和解任程序、非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与期限、公司清算监督机制等方面,规定详尽,制度完善,以期对我国在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方面有所启发。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措施:第一,规定法定清算人、章定清算人、选任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同时完善解任制度。在清算人有违法行为、侵害利害关系人时,必须通过一定程序解任;第二,明确清算人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以期尽快引入职业清算人制度,实现清算人队伍化、职业化;第三,从法院监督和债权人监督上完善清算程序监督机制完善特别清算制度,明确强制解散公司的事由和股东提起特别清算的权利,强化法院在特别清算中的作用;第四,完善责任划分体系,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及种类,扩大司法救济渠道,保障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