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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中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且空间发展实力和发展速度相似。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缘政治的缘故,印度一直将中国视为强劲的敌人和竞争对手,对中国时刻保持着警惕和关注。尤其是印度2019年先后成功进行反卫星试验和太空军事演习,对中国形成极大的威胁。且在国际政治方面,印度参与了美国构建的印太战略,对中国进行防御。而外层空间越来越成为各国争夺的资源和前沿阵地。中国面对印度实施的种种威慑行为,应该加以重视,提高国内对印度外空活动和外空法律制度的关注度,并对印度空间活动的新发展保持警惕。以便在未来与印度发生空间争端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另一方面,印度与中国的基本国情存在相似之处,通过将两国进行比较,有利于发现我国在外空法律实践不足之处,并加以完善。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空活动受到《外空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制,国家的外空活动也应该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国家应该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两国外空活动的基本情况,首先分析了作为外空宪章的《外空公约》在两国的适用。通过分析发现两国宪法对于这一问题都未做出规定,在履行外空国际义务方面都是将国际公约的进行适用。接下来详细介绍了两国国内航天立法,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航天活动法律体系方面,两国都尚未建立航天活动法律体系;在法律规范的完善性方面,两国航天活动立法位阶较低,法律规范在很多领域存在空白之处;在立法主体方面,中国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不明确,而印度是通过议会立法对航天活动进行规制。因此,对于我国的启示主要在于我国应该形成统一的航天法律体系,明确立法的主体和权限,填补航天活动的立法空白,尤其是商业航天活动领域的空白。航天活动的管理体制也是航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航天活动管理的多头领导和分散管理相比,印度航天活动的管理具有航天决策的定位高,管理机构的协调性和延续性强的特点。因此我国应该提高航天决策的集权化,协调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航天活动的管理机构进行立法上的规定。鉴于目前国内航天活动法律实践主要集中在卫星的发射,遥感数据的处理和空间碎片的减缓三个方面,本文接下来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最后一部分从总体上对中国提出建议。在卫星发射这一法律实践方面,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国际法对卫星轨道资源的分配和所有权的规定及中印两国的立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卫星轨道资源可以由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但是各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中印两国国内法均规定卫星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一规定并不能视为国家在主张卫星轨道资源的所有权,也不意味着这种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违背。接下来分析了两国国内法对卫星发射的许可、登记、责任和保险制度的规定。发现两国都对卫星发射实施许可制度,但是相关规定的出台都较早,内容过于简单,已不能适应当前卫星发射发展的需求,因此应该加以修改。根据《登记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应该履行登记义务,中国制定了国内法对卫星发射的登记做出了规定,印度没有制定法律或政策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形成了登记制度。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国家应对卫星发射造成的损害承担国家责任,两国在国内法中都未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而是通过与他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对这一问题进行约定。两国对于卫星发射的保险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卫星发射的责任和保险制度方面都存在缺失,中国应该加快卫星发射的法律规范的立法进程,对发射的许可、责任和保险制度进行规制,鼓励卫星商业发射的发展,促进我国在国际卫星发射市场的发展。在遥感数据的处理这一法律实践方面,国际法上的《遥感原则》只是对这一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涉及遥感数据的获取、分发、转让等问题,而是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通过对两国在遥感数据的分类和分级、获取、分发和出口、商业化运用和保护方面进行比较发现。两国遥感数据都坚持国家安全利益优先的原则,在遥感数据的商业运用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同时两国在这一领域都存在数据使用许可缺乏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数据保护的立法缺失的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中国遥感数据的公开标准是空间分辨率不优于0.5米的初级产品,而印度公开的遥感数据的空间分辨率为1米。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应该加快遥感数据立法,加强实体和程序规定的规制,还应该积极推动遥感数据的商业化发展。在空间碎片的减缓这一法律实践方面,国际法上主要是《IADC指南》和《外空委指南》进行规制,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成为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印两国是IADC和外空委成员国,因此应该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但是两国对于空间碎片的减缓问题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立法,中国在2009年印发了《空间碎片减缓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从2015年开始修订《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办法》,目前仍在修订中;而印度在空间碎片减缓领域尚未颁布法律文件进行规定,主要是印度的空间活动的管理机构进行空间碎片的减缓工作,但是印度2017年起草的《外空活动草案》对空间碎片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两国在这一领域的规定都不完善,印度在空间碎片法律实践方面与国际机构的交流频繁。中国应该将责任和赔偿纳入我国空间碎片的法律规定之中,同时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从全局出发分析两国空间活动法律实践的对比对中国的启示。从我国自身空间法律体系来看,应该加快航天活动基本法的制定,完善我国在航天发射、遥感和空间碎片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形成以航天法为引导,以航天活动各个领域部门规章政策法规为内容的我国的航天活动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航天活动的发展。从印度空间商业化发展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和目前空间商业化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我国也应该注重空间商业化的发展,制定法律鼓励和规范空间商业化的发展。从外部来看,印度通过印美关系实现对中国的“软制衡”。中国目前面对的主要形势是印度与美国在太空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印度的空间实力不断增强与中国在外空领域的竞争加剧,同时印度在2019年开展了反卫星试验和太空军事演习。中国应该对印度的空间的活动保持时刻关注,认识到印度对中国在各个领域施加的威胁,加以防备实现我国的空间安全和国家安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