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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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长期以来存在着诸多问题,而管辖制度的改革是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突破口和重要方面,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也进行了许多管辖制度上的改革和尝试。各地方法院通过试点进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以期通过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和审理,实现管辖法院和被告行政机关在地域上相错,减少行政审判中地方行政机关对当地法院的不当干预,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解决行政诉讼长期以来面临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改革探索的基础上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来肯定和指导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探索。为实现中央全会关于行政诉讼审判体制与管辖制度的改革要求,2015年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在法律层面上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改革进行了规定。目前改革涵盖了东部、中部、西部等各个区域,各试点法院在具体模式和案件、机构、人员变化等方面呈现共性和差异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各地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积累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力促进了行政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各地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具有一定共性的问题和困难,为未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提供了导向和靶点。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为今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文章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文章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核心观点是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进行完善的对策部分。第一部分将介绍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内涵和模式,包括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内涵、特征、理论基础,该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模式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相关实证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总结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成效和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管辖方式和制度定位不当、诉讼成本增加、管辖选择权和救济程序缺失、改革配套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问题等等。第三部分针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对策,包括提出设定统一的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模式和标准:对四种基本模式进行对比并提出统一采取相对集中管辖模式、设定按案件类型进行集中的标准、确定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管辖方式和制度定位:规定管辖方式、将跨区域管辖单独成条进行规定、增设相关的法律解释;协调跨区域管辖中公正与成本增加的问题:明确司法公正与诉讼成本的优位关系、利用委托程序和互联网技术降低成本;增加当事人对于管辖的选择和救济程序;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等等,以期为跨区域管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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