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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过度医疗行为不仅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也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过程中,为了遏制医疗费不断上涨,减少过度医疗现象,社会公众强烈要求《侵权责任法》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规定,相关立法者也认为对过度医疗进行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对过度医疗行为难以界定,因此并没有具体进行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将过度医疗的规定局限于第63条关于“不必要检查”的规定。然而我国过度医疗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过度检查,还包括过度手术以及过度用药。因此,《侵权责任法》第63的规定并没有缓解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现象,反而在近几年愈演愈烈。目前,各学界对于过度医疗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还存在一大片法律空白,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界、医学伦理界、社会学、经济学界中,法学界对此研究甚少。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研究,认为过度医疗行为是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遵循一般侵权责任的研究思路。我国关于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界定,因此本文首先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相关的概述。其次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着如何对过度医疗进行深入研究,主要是侵权说、违约说、侵权说与违约说的竞合。笔者着重对过度医疗属于何种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侵权说。然后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法的思路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构成要件、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进行相关探讨。对于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本文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认为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文认为过度医疗的因果关系是相当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过度医疗的认定包括归责原则、主体认定、免责事由。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过错责任原则,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建立过度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以及引入举证缓和制度。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研究,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相关的法,确保患者在受到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时有法可依,在缓解医患关系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卫生管理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