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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促进行政民主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政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原因做出分析,对如何完善行政听证提出一些看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原因,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第一部分介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行政听证制度在西方由来已久,但我国直到1996年才正式确立,这反映了中西方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要想使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对行政听证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这个过程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关于行政听证的含义,尽管有很多种理解,但一般作狭义解释,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关于行政昕证的性质,学者们多从程序本身上去认识和理解,显然不太全面,行政听证的本质在于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性的权利。关于行政听证的功能,一般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来理解。关于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各个国家有所不同,表现为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在我国表现为人民民主原则。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另外,在《宪法》、《价格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中都有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一一作了分析。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原因的分析。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促进行政民主化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有一些缺陷,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行政立法听证流于形式;关于听证申请人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范围太窄;听证会参与人的产生办法规定不清,其代表性值得怀疑;行政听证中没有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主持人资格规定不明,回避理由不清,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听证笔录的效力不明确,没有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听证流于形式。这些缺陷背后的原因主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