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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了犯罪控制的必要性。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犯罪共通的终极原因。1因这种矛盾运动的存在,犯罪现象不可能被根除,单靠刑罚的威慑力量不足以控制犯罪,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对犯罪状况无所作为。犯罪往往是在一定的信念支配下生成的,而在信念领域,宗教神学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以基督教为视角,采用了文献参考、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多学科研究的方法,介绍基督教有关犯罪及犯罪控制的理论,分析基督教对西方刑事法学的影响,并借鉴基督教的有关理念和做法提出犯罪控制对策以期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界定了犯罪控制的内涵和外延,简要说明了我国犯罪控制的现状。犯罪控制包括三部分内容:事前预防、犯罪行为控制(事中)和刑罚控制。我国已建立起犯罪控制的体系,但犯罪率的居高不下说明犯罪控制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第二章介绍了基督教的概况,探究了基督教的犯罪观、罪因和救赎论。基督教将人与“上帝”的疏离视为罪,具体表现为“原罪”和“本罪”,并将人的自由意志和人对上帝的“不信”解释为犯罪的根源。救赎论认为只有信仰上帝、通过耶稣的拯救人才能够恢复与上帝的交流和沟通,获得罪与罚的赦免。基督教的救赎方式在教义上表现为信徒遵循三主德“信”“望”“爱”生活;形式上则体现为基督教的仪式和教会法的刑罚体系。第三章分析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刑事法学的影响。基督教有关教义、思想促进了现代刑法理念的形成,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归罪基础由客观归罪到主客观相结合的转变。对于诉讼程序和刑事执行,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促成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督教刑罚所具有的矫正目的对后世矫正教育制度的产生有积极的作用。第四章从正反两方面对基督教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给予了评价,并借鉴基督教的理念和做法提出了犯罪控制对策。基督教对我国信徒的道德教化作用、该团体在我国社会中的关怀作用都有助于控制犯罪。基督教最重要的伦理观三德“信”“望”“爱”、教牧辅导、礼拜仪式、赎罪仪式等对于我国的犯罪控制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但基督教固有的缺陷,如只注重在信念上对信徒感化、易被人利用、与我国传统文化冲突等,还需其他犯罪控制手段对其进行约束。最后在结语部分作者指出,基督教作为一种信仰的集合体,在我国犯罪控制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其相关理念和做法对于犯罪控制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鉴于基督教作用的有限性,我们还需发挥其他社会调控手段以控制犯罪,共同完善犯罪控制体系,保障社会的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