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学在治安调解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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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是以修辞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其着重于研究如何依据题旨情境,运用各种遣词造句、表现手法,来是如其分地表达思想和感情。它通过揭示修辞观念的体系、修辞现象的条理来指导人们创造和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来恰当地表现所要表达的内容。西方修辞学的雏形产生于古希腊时期的各种演讲与辩论实践中,最早出现于公元前五世纪,由科拉克斯提出,之后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继承发展并最终形成了修辞学体系。修辞学作为劝说交际的艺术,它以听众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共识作为论证的出发点,通过对话和沟通来增加或获得听众的信服,因此,自其创立以来便被广泛运用于法庭辩论,公共演讲等领域。治安调解隶属于行政调解,是公安机关解决群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程序简便快捷,因此大量出现于基层生活中,尤其在基层公安机关,对于事实简单,情节轻微的案件,当事人也更倾向于使用调解方式来处理纠纷。在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及社会矛盾,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也及时防止了一大批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由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在理论对治安调解的方式及策略做出详尽的规定,以及参与调解的基层民警和调解对象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治安纠纷调解无法达到其预期目的,一定程度上不仅未能顺利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反而因为有失公平的处理方式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探讨提高公安民警纠纷调解技巧,提高治安纠纷调解率是具有其现实意义的。本文以期将修辞学中的理论运用于治安纠纷调解实践中,通过对调解对象心里诉求的把握结合一定的说服论证手段,为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一定的建议,增加治安纠纷调解的方法,提高公安民警的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从而达到调解目的,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本文关于修辞学在治安调解中的运用问题,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治安调解的概述,通过对治安调解的基本理论、治安调解的特征以及我国治安调解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描述,介绍治安调解针对纠纷解决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公安机关在适用治安调解过程中需要克服的问题。第二部分则是从修辞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西方修辞学主要学说以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理论等方面对修辞学基本理论进行具体阐述,从而发现修辞学于治安调解中运用的可能性以及治安调解中运用修辞学方法的意义。第三部分则是对具体的修辞学理论运用于治安调解的方式进行的描述,并结合具体的治安调解案例加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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