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即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承载着实现刑事惩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也肩负着矫正、重塑罪犯的任务,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减刑、假释,则是激励服刑罪犯自新向善的重要措施。纵观我国减刑假释发展历史,随着刑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配套出台、各地司法实践积极探索,总体上是积极向前发展的,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弊端直指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缺失,这值得在司法实践中思索探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从社会现象、理论与实践存在的差异着手,阐述了本文的写作动机与目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减刑假释数据的统计分析,选取2010年至2012年间某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三年间因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决定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案件数、减刑幅度变更数量、比例、原因,由此引发思考,归纳总结出完善减刑假释证据规则是优化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且只有严把证据关,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约束诉讼参与人,规范证据的采信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不流于形式的现状。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内涵,同时从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审判权对刑罚执行机关执法权的监督与制约的需要、防止司法恣意擅断的要求、实现诉讼效率等四个方面着重阐述了建立与完善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着眼于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减刑假释证据规则。鉴于目前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建议借鉴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规则模式判断服刑罪犯获得国家刑事奖励条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结合刑法修正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从举证责任规则、审查规则、认证规则三个方面构建减刑假释证据规则框架,提出减刑假释举证应符合衡平、及时规则,在证据审查时应建立最佳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认证时应从法定证据主义入手,以公开原则减少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不公正的质疑,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