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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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无论是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中期报告,还是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均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现象。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反悔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语焉不详。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表面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追求背道而驰,但实际上是认罪认罚司法契约对效率与公平正义平衡的本质要求。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虽然会给追诉机关和自身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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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无论是认罪认罚试点工作的中期报告,还是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均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现象。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反悔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语焉不详。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表面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追求背道而驰,但实际上是认罪认罚司法契约对效率与公平正义平衡的本质要求。实践中被追诉人反悔虽然会给追诉机关和自身带来双重风险和挑战,但不明确被追诉人反悔的性质,被追诉人反悔的现象不能得到立法的回应,反而更增加了这种风险和挑战。此外,参考国外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制度,如“辩诉交易”、“刑事协商”等表明,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有其正当性,被追诉人应当有条件的行使反悔权。笔者认为反悔权是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固有权利,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缺少的制度构建,被追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反悔权,以此来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而无后顾之忧。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反悔权属于被追诉人的法定专属权利,被追诉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可以附条件的行使撤回、辩护、上诉等法定反悔权,从而构建起被追诉人反悔权行使的保障和应对机制,既要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避免其权利被滥用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最终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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