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典契约法理论认为,有契约即有义务,无契约则无义务,只有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合同义务存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契约日益增多,并且许多纠纷发生在缔约阶段,若仍旧按古典契约法理论,则不利于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于是各国理论界开始了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先合同义务对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兴起的产物,又关乎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当先合同义务得不到很好地遵守时会给缔约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降低交易效率,增加缔约风险。先合同义务是安全和效率的重要保障,逐渐成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够,再加上制度上的缺陷,先合同义务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理论界对先合同义务的研究上仍有不足,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对先合同的界定模糊,先合同义务的性质、它的存续期间(即何时是起点,何时是终点)都存在很大争议。二、对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存在多种学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三、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构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唯一责任形态?效力过失责任又如何定位?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构成要件中,侵害的信赖利益的范围和限额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先合同义务的界定。笔者首先就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历史渊源为切入点进行论述,着重辨析和界定先合同义务的内涵,明确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种法定义务。第二章是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笔者从法理学的角度深层次的辨析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的四种学说,最终得出诚实信用原则是先合同义务的最为确切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出了安全、效率、利益平衡等价值,故也更符合民法的精神与理念。第三章是先合同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群的辨析。笔者通过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后合同义务的辨异,明确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在缔约过程中或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遵循的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在合同义务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关系着缔约过程的效率与安全,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其他合同义务群相互配合、密切联系,构成了整个缔约、履行、交易的全过程。第四章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先合同义务责任是不依附于、平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制度和责任形式,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给缔约受害人以公平合理的救济。笔者通过借鉴和比较社会上的主流观点,提出缔约过失责任为先合同义务责任的唯一责任形态,效力过失责任仅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态。第五章是我国先合同义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先合同义务制度存在较多不足,笔者提出引入先合同义务概念、科学界定保密义务和信赖利益的范围、明确先合同义务责任性质等一系列建议。另外,对于先合同责任制度的归属问题,先合同责任制度不只仅属于合同法范畴,还应当在民法典的债法部分加以完善;惟其如此,先合同责任才能在立法上得以完整,才能体现先合同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民法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