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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主要在民事诉讼制度背景下研究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课题,试图通过综合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鉴定相关理论,从诉讼程序的视角,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行剖析,以解决现有鉴定结论证据制度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来完善和提高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指导我国的诉讼实践。近年来在我国理论界对证据效力的研究过于活跃,而对于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研究却少之又少,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理论界关于鉴定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对鉴定制度的研究,而缺乏对鉴定结论效力的研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我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注意到,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我认为如果仅从制度层面上研究,那么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研究还值得可行,但如果从应用的角度来研究,证据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将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在诉讼应用的任何阶段,如对证据的质证、认证,都不可能完全将证据效力两方面内容割裂开来,本课题主要从诉讼应用的角度来研究,因此对此课题名称的选择也是基于此方面的考虑。本课题从诉讼应用的角度出来,首先以案例为切入点,以两个案例引出本课题的研究,通过对实践中案例的分析,了解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方式及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评析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的实践形态,即证据能力的附属化。以证据的演变历史为线索了解鉴定结论证据在司法证据中的演变及我国在证据制度改革中鉴定结论性质的变化。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通过对两大法系一般原理的归纳,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有选择的吸收和借鉴两大法系关于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规定,以此来完善和提高我国的证据效力。本课题的第四、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通过对调研报告的研究、结合这段时间在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在实践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在我国诉讼程序中的应用,主要从两个方面,诉讼的程序方面和鉴定结论本身,来探讨实际诉讼程序中影响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因素。诉讼程序方面,主要从质证、认证、采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探讨,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来分别论述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